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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景宁畲族自治县知识界人士联谊会。英文名称:The conference of members in the knowledge field in Jingning She Autonoumous County.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景宁县知识界人士中的中高级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联谊性、地方性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其成员称为理事。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同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联谊、联络,把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更好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为推进景宁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同时接受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理事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理论,不断提高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素质,支持理事为景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
(二)、组织理事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了解国情、省情、市情、县情、民情,就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等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知识分子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理事开展讲学、办学、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技开发以及外引内联等活动。
(四)、组织理事开展卫生、科技、教育、文化扶贫等活动,支持和鼓励理事奉献社会。
(五)、促进理事同海内外知识分子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理事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加强联系、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促进理事加强与各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景宁县社会各界知识分子中有突出成就,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从事知识分子工作的人员参与本会工作。
第八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会理事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会的文件资料,优先接受本会的教育培训和服务,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密切联系社会各界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举荐优秀人才;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交回理事证。理事如果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听取、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向理事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领域(专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须经理事大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或因其它原因届中需要调整、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和研究通过;报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期间,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政拨款及政府、单位、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7年 7月 1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知识界人士联谊会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自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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