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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6-02 09:46:00

 
 

一、参保方式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不满18周岁未上学人员以及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学校已参保的除外)必须以户为单位向本人户籍所在的乡镇(管理区)参保登记,由各乡镇(管理区)统一汇总上报县医保处。

    2、全日制在校(园)非农业户籍的学生、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农业户籍的学生,向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参保登记,学校(幼儿园)汇总后上报教育局并由教育局统一上报县医保处。

    3、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向所在的乡镇(管理区)参保登记,由各乡镇(管理区)分别送民政局和残联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县医保处。

各乡镇(管理区)、学校或幼儿园将参保人员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登记,汇总后必须在缴费期间的每个月末以统一的电子表格和书面汇总表形式上报医保处,由医保处统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医保处根据参保人员信息统一制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IC卡由各乡镇(管理区)、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到医保处领取后向参保人员发放。

二、缴费方式

以户为单位的参保人员向所属各乡镇(管理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乡镇(管理区)向其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并将征收的保险费及时存入各乡镇(管理区)设立的临时存放账户,每个月末将保险费划转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幼儿园)负责征收,各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并将征收的保险费统一划转到由教育局设立的专户,缴费结束后由教育局统一将保险费划转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就医规定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须持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到我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享受医疗待遇。需要转诊转院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急诊抢救病人须在7天内补办转诊转院批准手续。未经医保处批准,转诊转院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在校(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因病或意外死亡也可按规定予以补助。

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致伤、工伤、生育、出国、出境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医疗费结算办法

1、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线: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其中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报销比例及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成年人:起付标准--5000元支付40%;5001元--10000元支付45%;10001元--20000元支付50%;20001--30000元支付53%;30001元以上支付55%。未成年人:起付标准--5000元支付70%;5001元--10000元支付75%;10001元--20000元支付80%;20001--30000元支付85%;30001元以上支付90%。

3、在校(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50元开始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因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助10000元。

4、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六、报销程序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处直接结算。

2、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探亲、出差、外地定居、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须在出院后持本人身份证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定点医疗单位的原始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转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医保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3、在校(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可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学校证明、医院门诊病历、原始有效发票等到医保处按规定补偿。

4、参保人员因意外伤需住院治疗,须24小时内到医保处报案。住院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经乡镇(管理区)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确属报销范围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七、医保处地址及联系电话:惠明路116号;50845445080792、5080748。

 
(   编辑/县人劳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08-11-27 11: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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