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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是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地区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而且可以享受民贸政策、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作为我县政府着力培育的医药产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享受省级民族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在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区域内,企业批准可以供给用地的,土地价格每亩不高于1 O万元。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新办工业企业(资源型企业除外),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局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 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开发区引进的商贸企业和其它企业,通过国、地税部门认定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2 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 “凡在景宁县范围内新办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投资方从在景宁到所办的联营企业中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回原地后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景宁县的企业从外(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后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 二、优先嫁接申报享受民贸政策 凡民贸企业销售货物,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 0%(财税[2 0 0 1]6 9号)。民贸企业可执行浙政发(1 9 9 5)11号文件规定,凡在景宁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十一五”期间,国家还将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发展民贸企业。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根据银发[2 0 0 1]5 6号文件,人民银行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民族贷款给予利差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利率2.8 8%。 三、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对规模以上龙头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在优惠政策上加以倾斜,并且.优先安排技改投资项目。同时,依据企业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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