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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8]24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五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本次调价: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94分钱。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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