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汇总2019年度景宁县水利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县政府网站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水利局联系(景宁县复兴西路56号,邮编:323500,电话:5623197,电子邮箱:jnslj@163.com)。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0 | -3 | 43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9 | -3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19 | -17 | 10 |
行政强制 | 4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 | -1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80 | 15661380.1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1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1 | 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回顾一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相关文件主动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信息仍然缺乏主动性。2019年我们将按照《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省、市水利局的要求,加强各个科室信息报送情况。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深化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及时提供和上传信息,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方便公众查询。
(二)是加强信息考核、加强对信息公开人员的培训,提高新闻敏锐性及写作水平,提升业务能力,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并在年初制定各科室信息考核目标数,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积极报送信息。进一步发挥对外服务受理窗口、水利信息网站和新闻媒体等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快捷、更简便、更有效的服务。
(二)是充实内容、加强监督。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梳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推动科学、民主决策。同时结合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