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发布时间:2020-01-15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157第“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18项行政权力事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或者不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实施联网审计等行政处罚事项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行政强制事项2项;《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监督等行政检查事项10项。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2019年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已发布公告,包括机构职能2项、领导信息4项、部门文件1项、规划计划1项、工作动态5项、统计信息1项、公告公示17项和部门预算1项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8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6

0

0

行政强制

2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159条规定,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布。因此,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还不能全面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县审计局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扩大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社会关注的问题等,在规定范围内增加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同时,加强审计整改结果公开的督查,努力推进被审计单位对外公开审计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