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质监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1-04-11

县质监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我局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10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                            
 《条例》颁布后,我局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安排,确定陈晓谷局长负责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组织指南和目录的编编制工作                        
及时安排县局办公室邱柏青同志参加全县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集中培训,学习掌握《条例》的内容和意义、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以及软件使用方法等。                    
  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按要求组织清理我局政府信息,并绘制主要行政职权或办事流程图,经审核后,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按统一编码规则,组织录入并上网发布。                    
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公开渠道                    
贯彻《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条例》要求,辟出专门区域,添置查阅、复印等设备,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四、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1.开展广泛宣传。结合“县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2.加强经验交流。县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编发专题简报、开设房地产网站等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交流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信息发布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局依托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共发布信息20条;                                      
2010年,我局未收到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                  
六、201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思路和要点                  
2011年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条例》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理申请信息的能力。            
认真学习《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我们作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我们将不断加强对《条例》学习和理解,对疑难或复杂事项,坚持会审和报告制度,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指导。                       
我们在作好自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针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事项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的特点,不断加强对所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对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流程、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能力;统一业务信息系统,提高自动采集业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表一:
 
 

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主动公开信息总数

  20

依申请公开信息总数

  /

向本地(本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总数

  20

对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诉情况

行政复议数(件)

  /

行政诉讼数(件)

  /

行政申诉数(件)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全职人员数(人)

  /

兼职人员数(人)

  1

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