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5-86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9-24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9-24 23:13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国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要求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开垦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若占用单位没有条件开垦的,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该费用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景宁县需调整、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以适应景宁县在新形势下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落实省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新标准。原耕地开垦费以地理区域为划分标准,我县为40元/平方米。本次调整后,耕地开垦费根据耕地质量等别高低,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该部分资金省分成比例为20%)

新增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标准,补充耕地资金按照旱地300元/平方米(20万元/亩)、水田375元/平方米(25万元/亩)收取,该部分资金全额留在地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对象

景宁县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后涉及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3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政策咨询通道

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 叶小兰

联系电话:0578-5099253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5/9/24/art_1229437985_2573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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