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113M/2025-862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农发〔2025〕202号 公开日期: 2025-09-16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ND65-2025-0002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9-18 16:52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加强和美乡村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和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美乡村项目建设,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3号)、《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4〕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市财政补助及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和美乡村建设规划,确保项目建设符合乡村发展定位和整体布局。

(二)注重绩效。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注重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和美乡村建设的日常工作,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交验收相关资料;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储备库入库情况和美乡村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以及地方财力情况,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按建设需要适时补充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乡镇(街道),项目建设主体为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乡镇(街道)确认同意的其他组织。

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对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实地核查。同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乡镇(街道)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二)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三)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四)项目前期政策处理到位。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省、市和美乡村建设目标,县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和目标任务,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建设项目,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项目监管。项目可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景公管办〔2024〕5号)进行发包、并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根据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变更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进度的跟踪调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做好有关材料的建档管理并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明确项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整合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投入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美丽乡村示范带、未来乡村建设、村道提升、重点村组团片区等和美乡村建设在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村庄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完善、文化保护开发等方面建设。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现行政策、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执行。本项目涉农资金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

第十七条 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等与和美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扣减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不按立项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虚立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四)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5/9/18/art_1229437988_2569538.html

意见征求与反馈: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3078.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