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5-861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5〕25号 公开日期: 2025-09-08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ND01-2025-0009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5-09-11 16:29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高效开展集约运维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数字政府2.0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运维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规定了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包含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等内容和要求。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申报。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软件、网络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实现信息传输、业务处理等功能的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项目,以及包含在工程项目中一并立项的项目。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的统建类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材料)。主要分为建设类项目、运维类项目两类。

(一)建设类项目:是指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

(二)运维类项目:是指为保障现有政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开展的项目运行维护,包括通用系统软件运维、定制开发软件和硬件运维、设施设备和传输链路租用、专业外包服务。

四、 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县已有的信息化基础,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

五、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是本县信息化统筹指导协调部门,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协调、监督、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项目立项、实施、初验和绩效自评;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方案编制、实施和初验。

项目申报

六、 项目开展常态化申报,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丽水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管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七、 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与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担任双业主,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全程参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要先行与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对接,将该建设项目与“全省数字化改革项目库”进行比对,凡是省、市统建和推出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得再重复建设,项目报批前原则上需书面征求上级条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改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景宁建设,符合省、市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②基于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规划设计,满足资源共享、复用和信息安全等要求;③有国家、省明确文件要求,省市领导批示以及试点承接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充分调研运维对象的运行成效和往期运维情况,根据政策文件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明确项目运维绩效目标。新运维项目按照每年发布的运维项目细项清单列支运维内容,参考当年度省、市、县财政部门发布的预算编制指南相关标准要求测算运维费用,编制项目运维方案,并结合实际提供前期建设项目的方案、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续运维项目可沿用往期运维方案并提供上一期运维合同。运维对象质保期结束后可申请运维费用,包括以下内容:通用系统软件运维可列支安全产品或存储系统、操作系统、中间件、产品软件等系统软件续保及升级费用;定制开发软件和硬件运维可列支维护定制开发软件所支出的费用,各应用系统日常问题处理支出,以及对网络设备、服务器、机房配套设备等维修或更新所支出的费用;设施设备和传输链路租用可列支设备托管、租用传输链路或通信设备等所支付的租金,主要包括云资源服务费、IDC机房托管费、专线(如MSTP)租赁费、短信服务费(如OA系统短信发送费);专业外包服务可列支数据购买采集和分析、信息采编与推送、数据产品和服务、造价审核与绩效评价、安全测评与防护等专业外包服务费用。

八、 项目预算实行计划审批管理,每年10月底前,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对统一申报的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并会同县深改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制定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未列入政府信息化年度计划的项目,财政不安排资金。对于未能列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申报的项目,应当出具县政府有关决策依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九、 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运维类项目,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建立运维团队,根据政务应用系统集约运维改革要求对申报的运维项目进行统一审查,对纳入的运维项目开展统一运维工作,为各部门减轻运维负担。对于未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应用目录,未按要求归集、共享、开放、使用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未按规定进行电子化归档,未落实安全可靠要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使用管理要求和密码应用要求,绩效评价未达到标准要求,审计监督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且逾期未整改的应用系统不安排运维费用。

项目评审

十、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对统一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备性、方案内容完整性等方面。

十一、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县深改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部门审查。

十二、 对通过部门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重点从项目必要性、方案合理性、项目安全性和预算合理性等方面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十三、 评审意见作为资金支付的必要依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对方案进行完善。

实施管理

十四、 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对项目的前期研究、申报、建设、验收、运维及效能自评价等全过程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十五、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其中施工类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让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工作。

十六、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指标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服务单位及时改进提高项目质量。

十七、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将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按照保密要求分别纳入IRS、县公共数据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共享利用,不按规定纳入或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不得拨付后续运维经费。

十八、 建设类项目,信息安全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运维类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政务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事件处置等制度,确保数据安全事件可定责、可追溯;落实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监管责任,与运维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运维人员签订网络安全承诺书、保密协议,建立统一安全运维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九、 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

验收管理

二十、  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试运行的2个月内,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初验,若项目分标段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则应组织分标段初验。初验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提交书面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单位在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代表组成并出具书面结论。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将验收材料在项管系统上传完成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竣工复验申请,竣工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运维类项目,项目完成所有运维服务内容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运维总结、运维对象绩效报告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材料。验收材料需在项管系统上传完成备案。

监督管理

二十一、 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抄送县财政局,作为支持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大数据发展中心适时对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 县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法律责任

二十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四、 计算机等终端购买、项目监理、项目评测、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纳入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 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评审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重新评审验收专家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建立信息化专家库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十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此办法规定执行。

二十七、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6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5/9/11/art_1229437988_2569352.html

意见征求与反馈: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7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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