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资讯 > 基层动态
基层动态
曝光台: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3起违露天焚烧行为

为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及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推进露天禁烧专项行动,通过强化宣传、属地巡查、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全方位管控,压紧压实露天禁烧工作责任,有效遏制露天焚烧高发态势。为警示提醒广大群众,杜绝露天焚烧行为,现通报近期部分案例。

案例1

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小区焚烧水泥袋子并产生烟雾,影响大气空气质量,现场测量焚烧堆放物长1.36米,宽1.16米,总计1.57平方米。当事人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查处,火点及时被扑灭,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60.00)。

案例2

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为了杂草无处堆放用来烧灰增肥,在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石牛山某处实施了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经现场勘验,焚烧位置位于主城区外,焚烧过火面长1.5米,宽1.4米,合计2.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主动改正完毕,减轻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案例3

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丽水市景 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南路上张村在建的某小区内部焚烧废弃纸皮、树胶袋等物质,产生较大烟尘及恶臭气体,影响大气空气质量,实施了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焚烧过火长5.45米,宽1.7米,合计9.26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站)等给予财政补贴。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