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5-848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7-08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5〕14号)

2025-07-08 11:47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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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连某程认为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其投诉举报某酒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问题未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请求确认该投诉举报处理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4月3日邮寄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5月8日以听证方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店铺某酒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XXX,被申请人于3月10日签收。此次投诉举报系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消费被投诉举报人场所申请人认为消防有严重问题对申请人造成了极大潜在性危害产生,申请人认为其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答复,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此时应当依法履行,被申请人不依法正确履行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通过其答复文书落款日期可以计算其针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等等问题,并未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即超期核查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投诉举报信及其物流详情页面截图和邮寄凭证、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投诉举报回复、商品订单及支付页面截图、某酒店环境照片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相关问题,答复人的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1、现场未发现有公共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许可。2、未发现疏散消防指示标志。3、房间内消防应急设备缺少手电(开关无反应)、绳子等。4、未设立消防通道、无消防卷帘门(挡烟捶壁)。 5、消防控制室没有落实2 名值班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6、单元门前、消防通道存在停放电动自行车等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行为。7、楼栋内楼梯部位存在放置杂物行为。8、消防没有水等,并且消防布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9、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未经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请贵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问题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经现场核查,该酒店已通过消防开业前检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中存在第七条隐患楼栋内楼梯部位存在放置杂物行为,业主单位已经当场改正,根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第6项之规定,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其他隐患内容均与投诉举报不符。

二、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25年3月 11日9时,我大队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挂号信,2025年3月11日下午大队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对信访的内容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酒店工作人员陈某陪同检查并签收了编号为〔2025〕第 X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中的的24小时内进行核查,且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复,申请人电话中提出需要书面回复,我大队于3月14号将书面回复邮寄至申请人地址。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寄递事业部投递情况调查报告、投递情况说明、〔2025〕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在美团平台上预订了某酒店豪华双人房一间共一晚,实际支付189.44元,并于同日入住。2025年3月7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反映某酒店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信,载明:“......投诉举报人发现如下违法行为问题:1.现场未发现有公共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许可。2.以及未发现疏散消防指示标志。3.房间内消防应急设备缺少手电(开关无反应),绳子等等)。4.未设立消防通道,无消防卷帘门(挡烟垂壁)。5.消防控制室没有落实2名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6.单元门前、消防通道存在停放电动自行车等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行为。7.楼栋内楼梯部位存在放置杂物行为。8.消防没有水等,并且消防布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9.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未经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请贵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并于同日15时前往某酒店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2025〕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载明:“经现场核实,楼梯间堆放杂物,已当场改正,其他内容与投诉举报内容不符”。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载明:“......经现场核查,该酒店已通过消防开业前检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中存在第七条隐患楼栋内楼梯部位存在放置杂物行为,业主单位已经当场改正,根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第6项之规定,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其他隐患内容均与投诉举报不符......”,并于同日通过EMS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该投诉举报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核查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问题,遂提起复议。

另查明,结合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寄递事业部的调查报告和揽投员个人情况说明,案涉投诉举报信于2025年3月10日到达景宁县中心第四揽投部,因揽投员行车时邮件散落,该信件误投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地税务局收发室,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单位收发室于同日签收。2025年3月11日,揽投员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地税局收发室时发现邮件错投,于同日取回投诉举报信并投递至被申请人收发室。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投诉举报信及其物流详情页面截图和邮寄凭证、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投诉举报回复、商品订单及支付页面截图、某酒店环境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寄递事业部投递情况调查报告、揽投员个人投递情况说明、〔2025〕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复议局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消防机构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对某酒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问题开展核查。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寄递事业部的调查报告、揽投员个人情况说明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X号),被申请人实际收到案涉投诉举报的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并于同日15时对举报问题实施了现场核查。该核查行为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举报投诉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的时限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此外,被申请人履行的受理、登记、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审批、决定、告知等程序,及其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所作的核查处理结果,亦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某程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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