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5-848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7-08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4〕54号)

2025-07-08 10:38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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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兵不服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于2024年7月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景宁某店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事的处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情况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告知立案情况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9月20日邮寄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举报处理职责行为提起(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景宁某店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XX,被申请人于7月2日签收。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履职(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举报人向申请人销售的产品涉嫌违法违规导致申请人消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故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对应的举报事项系为了追究被举报人的加害责任以及确认相关经营行为违法即可收集申请人民事维权救济的证据。被申请人是否针对举报事项作为或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就会放任加害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认定或直接否定了其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维权即合法权益产生不利认定故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是否处理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举报权利和公民的监督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产品,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收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导致了其举报,其核心点还是追求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追究被举报人的加害责任,被申请人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法定请求权,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以及监督违法行为的请求权利同时也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认定相关事项不违法直接针对申请人救济认定的事实产生不利认定即也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程序构成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举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提起复议。被申请人2024年7月 1 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在8月13 日内作出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即履行举报事项的处理职责,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本案进行合法性证据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应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据此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举证,履行了针对举报事项的是否立案并告知的义务。针对通过书面告知应当举证邮寄的内容为书面举报是否立案决定材料的证据和申请人签收的签收记录相关证据。电话告知的应当举证相关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的视听资料,通话内容应当明确针对举报事项进行告知是否立案并在电话内容中进行告知。针对短信方式告知应当举证其短信送达的相关发送,接收记录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对应的告知内容。复议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收集制作证据不予采纳支持,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无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不是儿戏,这是阶级斗争,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金钱而斗争,是为了真理而斗争,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作为无产阶级劳动者,不能接受伟大的行政部门犯了错还不认错的态度,这就是我坚持的真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履职申请书、商品付款界面截图、商品照片、邮寄信封照片、投诉举报材料邮寄签收截图、短信界面截图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并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李某兵举报材料后,于7月4日对景宁某店铺开展检查,7月4日,被举报人的经营者到我局配合说明被举报产品的经营情况。7月9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件,将投诉举报决定书(景市场监管[2024]第X号),并通过EMS邮寄给投诉举报人。7月10日,景宁某店铺经营者杨子顺向我局提交了《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7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景宁某店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短信功能向举报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依法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核查,景宁某店铺经核准销售参茸类食用农产品、食品,该店未经营药品。被举报人销售的别直参产品均为散装。2024年6月28日,消费者到该店购买别直参产品后,因个人需要,让经营者杨某顺转入到礼盒中,后经营者杨某顺提供自己已使用遗留的包装盒给消费者包装,另,执法人员未在景宁某店铺现场发现有免费塑料袋提供,因根据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及核查调查情况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立案。

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向李某兵的手机回复,告知了中止调解情况以及不予立案情况。同时,释明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申请人未收到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现场检查情况、询问调查情况及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相关问题。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法有据。

同时,我局7月10日向申请告知了不予立案情况以及终止调解的情况同时告知了救济方式与途径,当事人于9月11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日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申请复议,敬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履职申请书、举报人身份证明、商品付款界面截图、商品照片、邮寄信封照片、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邮寄签收截图、投诉受理回复页面截图、投诉处理反馈页面截图、投诉终止情况以及不予立案告知情况、景宁某店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参茸展示柜照片、被举报人提供的参茸里进货商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别直参,实际支付300元。2024年7月2日,申请人以“产品宣传药品治疗功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部分功效超出《中华药典》所规定的治疗病症为假药”“提供免费塑料袋”等问题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景市场监管〔2024〕第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被举报人提交的《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同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对该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载明:“经核查,景宁某店铺销售的别直参产品均为散装,2024年6月28日,消费者到该店购买别直参产品后,因个人需要,让经营者杨某顺转入到礼盒中,后杨子顺提供自己已使用遗留的包装盒给消费者包装,另,执法人员未在景宁某店铺现场发现有免费塑料袋提供,因根据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及核查调查情况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立案。”2024年7月10日15时09分,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短信功能向申请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发送了短信,载明:“尊敬的市民,你好。我局已积极联系商家进行调解,商家愿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调解终止,建议寻求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另,经核查,景宁某店铺销售的别直参产品均为散装,并未销售礼盒装的别直参产品,且执法人员未在景宁某店铺现场发现有免费塑料袋提供,因根据你所提供证据材料及核查调查情况未发现商家存在相关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立案......”该短信状态显示为已发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情况,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履职申请书、商品付款界面截图、商品照片、邮寄信封照片、投诉举报材料邮寄签收截图、短信界面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邮寄签收截图、投诉受理回复页面截图、投诉处理反馈页面截图、投诉终止情况以及不予立案告知情况、景宁某店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参茸展示柜照片、被举报人提供的参茸里进货商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复议局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处理结果通过12315系统短信功能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短信功能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不利影响。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立案情况与本机关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兵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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