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5-848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7-08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4〕53号)

2025-07-08 10:31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申请人陈某丽认为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其于2024年5月9日反映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涉嫌改变规划用途的处理未履行职责,责令其履行职责,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投诉举报当事人,同时是该小区的安置户,在2024.2.20就开始投诉举报景宁县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违法行为。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实地核查,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规划许可上所体现该区域为封闭地下室,现被开窗开门并从事台球室经营,涉嫌改变规划用途。但是迟迟不履行职责(进行立案严惩)。1.涉违法建筑理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业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涉嫌实施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向综合执法部门移送;证据容易灭失或事后难以取证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先行固定证据,并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3.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源头治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常头开展“监管一件事”场景梳理,应用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必要时请求申请人的事件进行听证。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无权对涉案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减、损、扩、增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以景宁县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违建,要求查处进行信访反映。答复人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后,经工作联系核查,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的位置为地下一层,使用功能为地下室。现状使用功能不符合原审批内容,并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某广场地下一层改变用途面积进行测绘调查。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意见的内容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对申请人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申请人要求答复人作出履职行为的诉请是因为某广场地下一层(地下室)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该行为涉及的是业主的共有利益,而非某个业主的个体利益。

据了解,申请人目前尚不是某广场商业综合体小区的业主,更不是案涉地下室所在楼房的业主或住户,申请人与某广场地下一层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而且申请人虽然为某广场小区的拆迁安置户,但自2020年12月份起某广场小区达到安置房交付条件后,大多数的安置户都进行了安置房的接收结算,而申请人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接收安置房,不进行款项结算与支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后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向信访人作出答复意见的行为属于信访答复行为,该行为未对信访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对案涉信访答复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予以驳回。

三、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及向申请人答复信访事项的职责。申请人陈某丽对于“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存在违建要求进行查处”的信访事项,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已进行过信访。答复人在收到信访材料后,依照办理流程告知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决定予以受理。2024年4月29日,答复人派员对现场进行调查。2024年5月6日,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丽水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某广场地下一层改变用途面积进行测绘调查,出具《测绘成果报告》,认定某广场地下一层改变用途面积为361.18平方米(地下室改为棋牌室及台球厅)。2024年5月7日,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规划科书面回复:“经比对审批图纸及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材料,经比对审批图纸认定案涉位置为地下一层,使用功能为地下室,现状已开设门洞,使用功能为台球室,不符合原审批内容。”

2024年5月9日,申请人再次就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存在违章违建违法事项提起信访,答复人按照信访办理流程于2024年7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经实地核查,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规划许可上所体现该区域为封闭地下室,现被开窗开门并从事台球室经营,涉嫌改变规划用途。”因此,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依照法定程序答复申请人信访事项的职责。

四、申请人提请的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即使认定申请人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答复人于2024年7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答复人认为:对要求答复人进行履职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案涉某广场地下一层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且所提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为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公示查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现场调查记录、测绘成果报告、工作联系函、营业执照、办理记录截图、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体育场区块(即某广场)安置户,但尚未实际安置;2024年5月9日,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反映:“景宁县自规局在2024年5月7日认定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经实地核查,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特请有关部门对此违章违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严惩,同时书面答复至本人”。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4年2月14日收到你提出‘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违建,要求查处’的事项,已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特此告知”。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回复申请人:“经实地核查,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规划许可上所体现该区域为封闭地下室,现被开窗开门并从事台球室经营,涉嫌改变规划用途。”。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反映:“至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核实认定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违建进行查处。(违建认定函)书面答复至本人……”。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告知申请人:“您提出的‘请求核实认定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违建进行查处(违建认定函)’,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请您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赴案涉地点进行了现场调查。2024年5月6日,丽水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测绘成果报告》载明:某广场地下一层改变用途面积为361.18平方米(地下室改为棋牌室及台球厅)。2024年5月7日,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作出《工作联系函》,载明:“经比对审批图纸及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材料,经比对审批图纸认定案涉位置为地下一层,使用功能为地下室,现状已开设门洞,使用功能为台球室,不符合原审批内容。”。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回复申请人:“经实地核查,所反映的情况对照规划审批图纸,使用功能为地下室,存在疑似改变用途。”。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公示查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现场调查记录、测绘成果报告、工作联系函、营业执照、办理记录截图、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应当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回复申请人;而申请人虽系某广场的安置户,但直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仍未进行安置选房。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举报的某广场某台球俱乐部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相应的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亦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丽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