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5-84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7-04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4〕36号)

2025-07-04 16:58 信息来源: 办公室(政治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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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丽认为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其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反映景宁县某小区13幢第二层住户占用公共区域露台违规搭建阳光棚的情况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投诉举报当事人,在2024.3.09就开始投诉举报景宁县某小区13幢第二层住户占用公共区域露台违规搭建阳光棚(正在施工中)然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4.5.16给予答复是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搭建阳光棚,是占用全体业主的公共资产,应由物业或业委会处置。 理由:1.涉违法建筑理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綜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物业、业委会,没有执法权。(现在已经违建成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必要时请求申请人的事件进行听证。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及向申请人答复信访事项的职责。申请人如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通过信访途径要求复查和复核,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陈某丽于2024年3月9日在民呼我为平台反映“某小区13幢第二层业主占用公共区域露台违规搭建阳光棚,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置并拆除”的信访事项,答复人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景宁县信访局转交的反映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应当转由有权处理的某自然资源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024年3月22日,某自然资源所派员前往小区13幢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系13幢2单元205室房屋外面露台处搭建了一个玻璃雨棚,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规划科调查,2024年3月28日得到用途管制科的书面回复“经查阅原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档案,确认某小区13幢二层平台,建筑设计方案为非上人不保温层面,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均为非上人不保温层面”。同时,答复人通过查阅不动产权证及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发现被搭建玻璃雨棚处的位置不属于205室业主私有部分区域,而是公共区域。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信访事项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事项编码330217217001的职责边界划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答复人认为本机关对申请人信访事项提出的投诉举报不具有法定处理职责,遂于2024年5月16日答复申请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搭建阳光棚,是占用全体业主的公共资产,应由物业或业委会处置。”因此,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人已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答复申请人信访事项的职责。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是申请要求复查和复核。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是相互独立的权利救济制度,如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通过信访途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要求复查和复核,而非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后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向信访人作出答复意见的行为属于信访答复行为,该行为未对信访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对案涉信访答复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予以驳回。

三、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退一步而言,哪怕申请人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申请人反映“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搭建阳光棚”的问题涉及业主的共有利益。申请人目前尚不是某小区的业主,更不是案涉13幢楼房的业主或住户。申请人与案涉搭建阳光棚及答复人作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现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予以驳回。

四、申请人提请的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即使认定申请人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答复人于2024年5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人已履行调查核实及答复信访事项的职责,并非不予履职。申请人如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通过信访途径要求复查和复核,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所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且所提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为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公示查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某自然资源所信息公开页面截图、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工作联系函、现场调查记录、不动产权证、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体育场区块(即某小区)安置户,但尚未实际安置;2024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反映:“某小区13幢第二层业主占用公共区域露台违规搭建阳光(正在施工中,陈女士已经拍照取证),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置并拆除……”。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告知申请人案涉事项由景宁县某自然资源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2024年3月22日,景宁县某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赴某小区13幢房屋进行现场调查。2024年3月28日,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作出《工作联系函》,载明:经查阅原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档案,某小区13幢二层平台,建筑设计方案为非上人不保温层面。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回复申请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搭建阳光棚,是占用全体业主的公共资产,应由物业或业委会处置”。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露台位置非某小区13幢205户私有部分区域,系公共区域。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页面截图、组织机构代码公示查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某自然资源所信息公开页面截图、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工作联系函、现场调查记录、不动产权证、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法律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复议局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应当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某小区13幢205户存在占用公共区域违法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回复申请人;而申请人虽系某小区的安置户,但直至本案审理时,申申请人仍未进行安置选房。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举报的13幢205户占用公共区域违法建设的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相应的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亦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丽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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