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5-847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7-03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4〕30号)

2025-07-03 16:03 信息来源: 办公室(政治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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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丽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其于2023年12月20日举报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存在消防通道被搭棚情况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5月XX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7月2日通知张某南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诉求:撤销景宁消防大队对2023.12.20举报事件已对该业主进行处罚5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重新处理。

事实:被申请人称于2023年12月20日当日组织工作人员对该起投诉举报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系某小区19栋业主在景宁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确实存在的消防通道黄色线内被搭棚摆桌子。因该行为未当场整改,我大队已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相关人员限期整改,同时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小区已无搭建雨棚摆酒席的情况,已整改完毕,并已对业主进行罚款50元整的行政处罚。此次检查全程录音录像,流程规范,无不合法合规和包庇的情况,接下来我大队也将进一步和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局沟通今后加强对该小区的消防管理。

理由:1.申请人实际在2023.12.19号22点42分拨打119反应过此情况,因占道情况没有解决,还正在扩建,导致影响更大。于是在2023.12.20号16点43分再拨打5093142(消防执法队)和2023.12.20号16点53分拨打119,通过182xxxx2600(2023.12.20号16点56分)告知申请人改不了(实际正在扩面搭建),被申请人在明知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不及时制止(扩面搭建行为)还限期整改,时间为一个星期。作为执法部门该行为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实际情况是张某东夫妻,张某西夫妻,张某南夫妻,张某西夫妻,及其妹妹,景公(鹤)不罚决字(2024)00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询问中,张某西就承认盘子是他,摆酒席用的,因此并不是张某南一个触犯了消防法。

3.景宁县某小区A区丧事未集中到殡仪馆办理,而是住宅集中区,且占用公共用地,更是消防通道,还在住宅密集区焚烧,此行为不文明,而且扰民堵道,严重污染空气及住宅环境,更加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聚众实施丧葬陋习,扰乱公共秩序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通行等原因造成身体权和健康权,公然侮辱人等被侵犯。(因为不及时制止扩面搭建行为还给予为期一个月整改期限导致)

4.在未合法场地且未申请的状态下举行多日百人集会(消防通道),导致该小区19幢20幢12幢14幢(每幢3个单元例如申请人一户就3辆电瓶车)的住户无法正常通行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煤气罐、酒精、酒、搭棚材质等属易燃爆炸物危险品)。该行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因景宁消防大队对该业主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文明办丧事,且扰民。接到举报后处理不及时造成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疏通导致无法正常通行发生殴打和公然侮辱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扰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公安称该发生地为消防通道,应由消防进行移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6.该19幢业主占用堵道消防通道多次。

7.处理情况不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多次讨要才给予。(本事件的受害者)

8.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维护申请入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关于“景宁某小区A区的消防通道黄色线内被搭棚摆桌子”举报核查情况》及邮寄凭证、《关于“景宁某小区A区12-14栋之间的消防通道黄色线内被搭棚摆桌子”举报核查情况》及邮寄凭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丧葬礼俗整治工作的通告》公布页面截图、国家信访局投诉详情页面截图、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页面截图、鹤信访复字[2021]X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门急诊病例、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现场照片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相关问题,答复人的处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针对“景宁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现象,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0日对进行信访,信访内容为“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有人占用在消防通道搭棚吃夜宵,消防通道禁止被占用,存在安全隐患!该女士已录像作证,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和宣传力度。请有关部门处理。和关于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有人在消防通道搭棚且面积越搭越大。陈女士与消防沟通就是得到说限期整改,陈女士认为难道一个星期的话还要等一个星期才拆。诉求:要求给予书面答复。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答复人于2023年12月20日通过现场核查后发现某小区19栋业主张某某存在景宁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于举报投诉内容相符。2023年12月21日,对19幢业主张某某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立案查处,并将该处理结果电话告知陈某丽女士。2024年2月16日,答复人做出编号为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我大队提出需要书面回复。答复人将对景宁某小区A区业主张某某的处罚处理结果及情况说明以纸质的形式邮寄送达给陈某丽女士。

综上,针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景宁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问题,答复人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二、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反映的举报内容为“某小区A区占用消防车通道”。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答复人予以核查,核查情况如下:2023年12月20日,经答复人对景宁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的实地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如下:19幢业主张某某由于家中人去世,将丧宴摆在楼下消防车通道上,搭棚长度为10米左右,不超过整个小区消防车通道长度的20%,由于当时棚已搭建,客人已入席,当场无法改正,故答复人责令张某某于2023年12月25日之前改正,并拟立案查处。2023年12月25日,答复人对景宁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现场进行复查,现场情况已整改。

答复人认为,景宁某小区A区19栋业主张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项之规定。根据答复人已于2023年12月21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并于2024年2月1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2月7日,答复人接到群众举报景宁某小区A区有人在小区内消防车通道摆酒席占用消防车通道,经现场核查,请款属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立案查处,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业主吴某某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处罚。

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浙消〔2022〕67号第五条之规定,该行为和12月20日举报的问题属于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金额应当基本相当。

答复人认为,申请人陈某丽要求撤销我单位针对其2023年12月20日举报某小区A区19-20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并无依据可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因此我大队对景宁某小区A区19栋业主张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条款准确、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主张“景宁某小区A区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问题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若对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由能够“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非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无相关委托手续,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景消立案审字〔2023〕第X号《立案审批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照片资料、〔2023〕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景消限字〔2023〕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收据、〔2023〕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第三人张某南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市民陈某丽已经反映多次,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有人占用消防通道搭棚吃夜宵,消防通道禁止被占用,存在安全隐患!该女士已录像作证,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和宣传力度。请有关部门处理”。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前往某小区A区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2023〕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就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制发景消限字〔2023〕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于2023年12月25日前整改完毕。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景宁某小区A区19栋业主占用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当场无法改正,我大队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拟受案查处……”。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某小区A区复查发现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并根据现场整改情况制作〔2023〕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要求后,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景宁某小区A区”的消防通道黄色县内搭棚摆桌子”举报核查后情况》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就同一违法行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关于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有人在消防通道搭棚且面积越搭越大。陈女士与消防沟通就是得到说限期整改,陈女士认为难道一个星期的话还要等一个星期才拆。诉求:要求给予书面答复。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我大队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查明,案涉消防通道属全体业主共有,申请人居住在案涉小区,但非小区业主。

上述事实有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关于“景宁某小区A区的消防通道黄色线内被搭棚摆桌子”举报核查情况》及邮寄凭证、《关于“景宁某小区A区12-14栋之间的消防通道黄色线内被搭棚摆桌子”举报核查情况》及邮寄凭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丧葬礼俗整治工作的通告》公布页面截图、国家信访局投诉详情页面截图、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页面截图、鹤信访复字[2021]X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门急诊病例、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景消立案审字〔2023〕第X号《立案审批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照片资料、〔2023〕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景消限字〔2023〕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收据、〔2023〕第X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复议局

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精神,本案中,申请人所反映的某小区A区19-20栋之间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被申请人作出的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业主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应由能够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另,针对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处罚结果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虽及时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向申请人告知了核查处理情况,但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告知申请人,系经申请人要求后才将案涉处罚情况邮寄至申请人,故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确系存在瑕疵。但上述问题申请人本应另案复议,为减少申请人讼累,本机关一并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丽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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