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政策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 (二)承担全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等行政执法职责。 (三)承担全县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责。 (四)承担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执法工作和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管理。 (五)依法纠正和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负责交通运输处罚案卷和巡查、稽査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传递与整理归档工作。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案件处理工作;协助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八)参与重大或跨区域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全县国家重点物资、战备物资、抢险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参与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九)负责提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交通运输执法专用装备设施,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建设。 (十)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道路运输、交通物流、运输站场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承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道路客运、货运(物流)、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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