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244H/2025-842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5-28
发布单位: 县财政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2025-05-28 14:50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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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促进城市公交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景委发〔2021〕87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景国资办〔2023〕17号)、《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委员会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国资党〔2022〕5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本管理办法补贴对象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补贴范围包括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城市公交、农村渡运和公共自行车等,以及承担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所增加的支出。补贴资金为公交收入与成本倒挂产生的亏损部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成本规制项目及标准值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18),公交公司涉及的运营成本包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直接运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耗费、保修费、营运费、折旧费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五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误餐费、高温补贴费、体检费)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按国资等相关部门规定政策执行,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年初编制方案,方案经县国资办核定后执行。

(2)公交公司职工总数包括驾驶员数和管理人员数。管理人员指除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驾驶员和管理人员数量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配备,以县国资办或上级部门核定为准。

2.能耗费。能耗费指用于公交营运车辆、轮渡营运船舶的能源消耗费用, 包括汽油、柴油、电力等费用支出。按燃油、纯电等分类统计,分别控制,控制指标为百公里能源消耗标准(升/百公里、度/百公里)。具体如下:一是汽柴油类,控制指标为百公里燃料平均消耗, 6米以下汽油车辆13升/百公里,6米以下柴油车辆18升/百公里,6米以上8米以下柴油车辆23升/百公里,8米及以上柴油车辆28升/百公里,客渡柴油船舶72升/百公里,车渡柴油船舶275升/百公里。二是纯电类,控制指标为百公里电能平均消耗,纯电车辆按75度/百公里,客渡电船310度/百公里,车渡电船1210度/百公里。因夏季使用空调等原因,汽柴油和电力消耗可上浮5%,汽柴油规制价格按全年调整价格的日平均数计算。

3.保修费。保修费控制指标为百公里保养修理费,含轮胎消耗(元/百公里)。按燃油、纯电分类统计,分别控制。具体如下:柴油车辆33元/百公里,纯电车辆28元/百公里,船舶208元/百公里。发生数额较大的保修支出,如纯电车辆和船舶更换电池,船舶中间或换证检验需上排修理等情况,公交公司需提前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核定后另行给予补贴。

4.营运费。营运费用包括车辆船舶年检费、保险和事故损失费、安全费、劳保费、站场使用费、公交站亭(站牌)轮渡码头运维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流量费、公共自行车营运费用,以及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营运费用据实列入成本。

5.折旧。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折旧。

(二)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1.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除人工成本和业务成本以外,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邮寄费、差旅费、水电费、招待费、通讯费、宣传费、工本费、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管理费用据实列入成本。

2.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据实列入成本。

三、收入项目

公交公司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公司的公交业务收入,即客票收入和市场拓展收入。政府惠民政策的免费和优惠政策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及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不计入收入范围。

2.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四、补贴计算和资金拨付

1.亏损补贴计算。县财政对公交公司实行财政兜底,公交公司亏损补贴=公交成本-公交收入,亏损补贴按实全额补贴。

2.资金拨付管理。由于公交公司属于公益性企业,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前提下,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年终考核、次年兑现”的拨付方式。

3.资金申请和拨付。公交公司在次年一季度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结算,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包括县国资办核定的职工总数及年度工资薪酬总额,县交通运输局核定的车辆、船舶年度运行里程数,县交通集团核定的年度营运费、管理费等。县财政局按照年度实际结算数,多退少补。

五、考核与奖惩

建立健全对公交公司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经营增收和规制成本执行情况等。考核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考核办法占比。由县交通运输局制订公交公司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县交通集团制订公交公司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县交通运输局考核占比70%,县交通集团考核占比30%。综合计算作为对县公交公司的考核结果。

(二)考核奖励方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贴依据,并设立绩效考核奖。

1.考核档次。年度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县财政按本办法核定的补贴金额全额补贴,并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的10%作为奖励资金;年度考核总分在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县财政按本办法核定的补贴金额全额补贴;年度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县财政按补贴金额扣除年度营业收入基数5%后给予补贴。

2.成本控制。年度运营亏损额(不包括人员工资部分)同比下降达到5%及以上的,按照运营亏损额下降部分的60%给予公交公司额外补贴奖励。同比未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达到5%的,不予额外补贴奖励。年度运输任务或燃油价格变化较大,影响成本考核结果的,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核调整。年度运营亏损额=总成本-总收入-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三)奖励资金应用。考核档次和成本控制结果作为对公交公司班子、管理人员、驾驶员业绩评价和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国资部门核定的员工薪酬待遇标准内,公交公司应将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驾驶员的薪酬待遇相挂钩,建立考核机制,并报县交通集团备案。

六、其他

1.公交公司要加强成本管理,按照节约效能原则,合理组织运营。公交线路和轮渡线路的新增(含延伸、增班),以及公交车辆和轮渡船舶的新增等,需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2.公交公司所有采购按照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公交公司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原则上按谁指令谁结算的方式给予补贴。确定纳入年度统一补贴的,实行单独核算,相关成本、收入不计入对公交公司的年度考核。

4.补贴资金根据上年基数列入县财政预算。

七、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县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公交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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