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下列不动产权证遗失,使用权利人申请作废,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公告期满无异议,我机构将对该不动产权利补发权利证书。原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废止。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面积(㎡)
土地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1
林敏
景宁畲族自治县沙湾镇道化行政村道化自然村中心弄5号
53.51/89.64
农村宅基地/住宅
浙(2020)景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