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2个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建成后,将进一步优化区域路网,补齐县域交通短板,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征收概况 (一)征收范围 鹤溪街道包凤村、大均乡新庄村、梧桐乡梧桐村、标溪乡标章村、沙湾镇(仙姑村、沙湾村、莲川村)、毛垟乡(毛垟村、库头村)、秋炉乡下圩村。详见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户数约5户,用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最终以入户调查结果为准。 (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另行公告。 三、补偿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等价值置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规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补偿价值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5%奖励;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房屋补偿价值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0%奖励; 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的,房屋补偿价值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之和给予补偿,再给予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之和30%奖励。 (二)等价值置换规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的,按同一征收时点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置换房屋价值,采用等价值置换的方式进行结算。 (三)市场化安置(房票)规定 1.安置房源:景宁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 2.票面金额: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非改商补助费、房票奖励等。 3.房票奖励 用途为住宅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签约腾空奖励之和的40%; 用途为商业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之和的10%; 用途为办公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签约腾空奖励之和的10%; 用途为工业、仓储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之和的10%; 非改商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非改商补助费之和的10%。 (4)其他事项按《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景房领〔2024〕1 号)文件执行。 五、奖励和补偿 (一)签约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奖励等四个标准 (修订)>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49 号)文件执行。 (二)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公布 2024 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24〕155 号)文件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提前完成签约的,每户可给予5000元签约积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房屋腾空的,每户可另行给予3000元搬迁积极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对未经产权登记、两证不全或证物不符、所有权人不明确等房屋,提交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以下简称“县监测认定小组”)。 (二)未经改扩建的建筑,实测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证载建筑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其误差小于5%(含)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建筑灭失的除外);证载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其误差小于10平方米(含)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建筑灭失的除外)。超过上述标准的需提交县监测认定小组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购买国有资产的,可根据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给予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若被征收人购买的房屋是唯一住宅(商品房除外),且被征收人符合迁建安置资格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其安置标准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50号)执行。 (四)征收范围内依法拥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年久失修的房屋,由县监测认定小组依据现状及相关材料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阳台、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应按其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结合规定层高计算其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六)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若架空层四周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达到2.2米的,可根据结构、用途等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层高不足2.2米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七)阁楼高度超过2.2米的,应计算整个阁楼的面积;高度在1.2米到2.2米之间的,则计算投影面积的一半;高度不足1.2米的,不计入面积。 七、附则 (一)本方案中的户以被补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 (二)本方案解释权归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51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638国道沿线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四)本方案自2025年5月9日起实施。 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建成后,将进一步优化区域路网,补齐县域交通短板,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征收概况 (一)征收范围 鹤溪街道包凤村、大均乡新庄村、梧桐乡梧桐村、标溪乡标章村、沙湾镇(仙姑村、沙湾村、莲川村)、毛垟乡(毛垟村、库头村)、秋炉乡下圩村。详见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户数约90户,用地面积约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最终以入户调查结果为准。 (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另行公告。 三、分户规定 被补偿人房屋用途为住宅,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经被补偿人同意,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可按户数平均分摊,作为不同安置户予以补偿安置。 (一)夫妻双方合并计一户; (二)计户产权人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年龄计算日期截止至《638国道景宁红星至庆元县界段改建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多个(含两个)共有人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可以按登记共有人或家庭成员进行分户(共有人或家庭成员分户仅限本人,其子女不予分户); (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产权人只登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 (五)被补偿房屋产权人只登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的,其第三代可分户;夫妻双方一方去世的,其第三代不予分户。 四、征收补偿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地房屋补偿的依据: 1.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迁入的除外; 2.房屋转让、互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3.领取营业执照的; 4.改变房屋用途的; 5.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规定 (1)被补偿人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补偿价值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房屋评估价15%奖励; (2)被补偿人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房屋补偿价值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房屋评估价20%奖励; (3)被补偿人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的,房屋补偿价值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30%奖励。 2.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规定 (1)安置房源:景宁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 (2)票面金额: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非改商补助费、房票奖励等。 (3)房票奖励 用途为住宅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签约腾空奖励之和的40%; 用途为商业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之和的10%; 用途为办公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签约腾空奖励之和的10%; 用途为工业、仓储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之和的10%; 非改商的房票奖励:房屋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非改商补助费之和的10%。 (4)其他事项按《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景房领〔2024〕1 号)文件执行。 3.迁建安置规定 (1)安置点:被补偿人房屋属地乡镇,具体位置另行公告。 (2)建房安置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补偿人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含) —54平方米(含),给予占地54平方米建房安置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54 平方米(不含)—81平方米(含),给予占地81平方米建房安置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81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占地108平方米建房安置用地。 (3)被补偿人房屋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由被补偿人支付安置点对应土地级别划拨土地成本价等费用。 (5)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分摊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6)被补偿人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 ①不属于征地范围内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被补偿房屋产权人属于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事业在编人员、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 ③买卖或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且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④已按规定享受房改政策; ⑤已按规定享受审批建房用地政策; ⑥已按规定享受征收迁建安置、公寓安置政策; ⑦被补偿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5平方米;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奖励和补偿 (一)签约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奖励等四个标准 (修订)>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49 号)文件执行。 (二)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公布 2024 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24〕155 号)文件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提前完成签约的,每户可给予5000元签约积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房屋腾空的,每户可另行给予3000元搬迁积极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被补偿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房产,应当合并补偿安置。 (二)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和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补偿人就被补偿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三)同一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以下简称“县监测认定小组”)。 (四)未经改扩建的建筑,实测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证载建筑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其误差小于5%(含)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建筑灭失的除外);证载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其误差小于10平方米(含)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建筑灭失的除外)。超过上述标准的需提交县监测认定小组认定。 (五)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建筑需认定的,提交县监测认定小组认定。 (六)征收范围内的集体资产,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征地范围内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原农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行政村的临时在外人员,包括: (1)现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12年的军(警)士(须提供其所在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 (2)在校大中专学生、全日制研究生(须提供其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3)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因就学、购房等原因户籍迁出征收范围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户籍已迁回原行政村。 3.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合法收养(须提供相关收养证明)或因政策性移民且户口迁入的。 4.征收土地预公告前离婚,且户籍未迁出本行政村的。 5.婚嫁到征收范围内,持有结婚证,户籍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迁入且共同生活的人员(省外婚嫁持有结婚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6.其他应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八)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已享受建房用地政策,但未达到108平方米建房安置用地的,若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且被补偿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的,可给予占地54平方米建房安置用地。 (九)征收范围内被补偿人已享受农民建房、大搬快聚等政策,且存在应拆未拆房屋的,由县监测认定小组依据现状及相关材料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十)征收范围内涉及购买集体资产的,可根据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给予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若被补偿人购买的房屋是唯一住宅(商品房除外),且被补偿人符合迁建安置资格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 (十一)征收范围内依法拥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的房屋,由县监测认定小组依据现状及相关材料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十二)被补偿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阳台、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应按其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结合规定层高计算其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十三)2013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与合法产权建筑连体结构的无证附属用房,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标准补偿: 1.面积不超过合法产权建筑面积5%的部分,按房屋评估价50%补偿; 2.超出5%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核算补偿; 3.简易结构的无证附属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十四)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若架空层四周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达到2.2米的,可根据结构、用途等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层高不足2.2米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十五)阁楼高度超过2.2米的,应计算整个阁楼的面积;高度在1.2米到2.2米之间的,则计算投影面积的一半;高度不足1.2米的,不计入面积。 (十六)被补偿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成本价对应标准给予补偿。 七、附则 (一)本方案中的户以被补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 (二)本方案解释权归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50 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638国道沿线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四)本方案自2025年5月9日起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