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景宁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为促进我县耕地地力建设,合理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资源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加快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目标,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景宁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望广大社会公众多提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5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严振旺 联系电话:0578-5629320 邮寄地址:红星街道新华路38号土肥植保中心 附件:《景宁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景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7日 《景宁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为促进我县耕地地力建设,合理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资源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合理完成景宁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任务,现制定《景宁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推广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推广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等主要农作物上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不得用于水产养殖,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区域;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T525)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NY/T525)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不得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从事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草坪和挖塘养殖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补贴对象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的主体。 二、补贴标准 本项目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5吨以上起补,补贴标准最高为300元/吨(补助金额不超过单价50%),其中,省级补贴资金不超过单价的1/3,最多补200元/吨,县级配套最多补100元/吨,不能享受重复补贴或多头补贴。 三、供肥企业和质量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相应要求的产品。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正常从事商品有机肥营销的合法经营单位。供肥企业单次供肥超过10吨或累计供肥大于50吨时做好留样封存,同时附上该批次的质量监测报告,以备质量核查。 实施补贴的商品有机肥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产品,氮磷钾、有机质及水分含量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T525)农业行业标准,重金属、有害病菌和虫卵等必须达到无害化要求。 四、申报及审核要求 (一)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开展申报。 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到村、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必须以本人或法人身份进行登记,填写《景宁县补贴商品有机肥申请表》和签订《申报购肥补贴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在同一乡镇(街道)多个行政村种植的,各相应的村委均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本县多个乡镇(街道)种植的,分别向作物种植所属乡镇(街道)申报。种植在县域外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及审核时间。采取先申报后购肥原则,申报对象在用肥前向村、乡镇(街道)提出购肥补贴申请,村、乡镇(街道)及时审核、做好购肥前登记、合理利用,购肥后提交齐全材料统一整理、汇总,各乡镇(街道)于10月31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土肥植保中心。 (三)审核要求。各有关单位在出具证明、接受资料时,必须按照要求仔细核对、认真检查,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开展抽查核实。 1.村委会: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要核对申报对象的身份、种植作物面积及使用商品有机肥数量,签名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对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接受。 2.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受村委会上交的申报表后,要仔细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核实申报对象、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驻村干部的核查意见等手续是否到位。对手续不规范、材料不全的,不予接受;接受资料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对购肥核实内容包括申报对象的户主身份、种植作物面积、使用商品有机肥数量等,核实无误的,向其开具商品有机肥购肥联系单。肥料进场时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乡镇街道业务员,驻村干部)现场核实,并在进货单上签字确认。督促业主每批次有机肥运送到基地时留足带经纬度/时间定位标识的定位照片(每批次附进货单后)、肥料堆放照片、使用有机肥现场照片和基地作物长势照片等,申报对象不报告乡镇(街道)肥料进场的取消其申报补贴资格。申请补贴时乡镇(街道)收到申报对象提供的申请表、购肥联系单、调拨单(必须注明每次调拨的车牌号码)、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基地证明(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和定位照片后,要认真核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各乡镇(街道)报送材料时,要认真核对清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清单是否齐全,所有材料需同时集中报送,对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的,不予接受。接受资料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资料和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种植面积等,对核实中发现差错较大的乡镇(街道),要求开展重新核实申报。 (四)公示要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开展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乡镇(街道):及时将申报清册按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公示地点为村民相对集中、醒目、利于保留的一处或多处;公示要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乡政府(街道)出具公示无异议反馈单。 2.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审核汇总,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对被举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 (五)资金发放。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报汇总的情况,与县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补贴对象。 (六)资料归档。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在工作完成后,要将资料统一输入电脑,汇编成册;同时将申报资料、公示照片等整理成册,归档保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好补贴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把商品有机肥推广作为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肥药双控、五水共治的一项重要抓手,加大工作力度,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农技推广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的宣传和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对商品有机肥的认识,及时跟踪调查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农民的意见,不断探索新机制,发现新典型,总结好经验。 (二)建立分级负责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贴商品有机肥政策的宣传、汇总、建档和抽查等工作,按确认的供肥数量,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要做好需肥用户的登记造册初审、公示等工作,要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把好审核关。供肥企业按照要求建立肥料销售网络,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补贴对象,确保肥料质量;供肥时做好销售台帐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对农民使用项目产品过程中的疑惑及产生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要不断提高肥料质量标准,确保肥料质量。农民在使用肥料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肥害事故时,可以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关执法部门将对企业供应的肥料质量进行抽查。若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管督查。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切实做好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严禁供肥企业变相提高商品有机肥供应价格,严禁补贴对象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等。对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应人员的责任,在追回已享受的补贴资金同时,补贴对象在今后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扶持政策,对数额较大、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补贴对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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