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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

2025-04-24 14:36 信息来源: 县民宗局 浏览次数: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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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机构负责人 蓝森华
工作职责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办理民族权益保障事宜。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三)指导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民族村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实施民族事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民族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

(六)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外来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七)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反邪教工作。

(九)负责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推动本县宗教发展的中国化进程,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指导督促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负责民间信仰的行政监管,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十二)协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交流活动并办理相关事宜。根据分工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三)负责民族成份确认、变更等事宜的审核报批。

(十四)协助乡镇(街道)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宗教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地址 景宁县政府3号楼1楼
联系方式 0578-5084784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春秋季14:30-17:30,夏季15:00-18:00,冬季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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