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7679519365/2025-651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4-10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信息公示

2025-04-10 14:49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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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范围:景宁畲族自治县

监督举报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新田路15号

举报投诉电话:0578-5086062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四、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辅助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图,详见附件4。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5。

七、裁量标准:

严格遵照执行《浙江省安全生产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详见附件6

七、执法职责、权限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丽水市范围内任意一家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cebx

附件2.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xls

附件3.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xls

附件4.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图.doc

   附件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cebx

附件2: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人员名单.xls

附件3.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辅助人员名单.xls

附件4.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doc

附件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附件6.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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