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40T/2025-836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民宗﹝2025﹞2 号 公开日期: 2025-04-10
发布单位: 民宗局 有效性:

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2025-04-10 14:30 信息来源:县民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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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4〕86号)文件精神,结合2025年度资金项目申报情况以及项目储备库情况,经考察筛选,拟定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安排资金708万元,实施项目6个。现将安排计划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计划表:《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表》。

二、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管理。下达的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景民宗〔2023〕7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按报账制度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努力完成项目建设、通过验收、资金拨付。

三、做好资金拨付及台账资料管理。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申请报账时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乡镇(街道)财政办提供资金下达文件、中标通知书(需招投标项目)、承包合同、工程款发票、验收单或鉴定书、审计报告、公告公示等报账资料。要将项目台账资料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归档,确保项目台账资料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资金使用包含项目建设、前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根据项目验收实际,补助资金按照计划内项目完成情况核拨资金。

四、项目责任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计划文件7日内,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公告,并填报《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联系人:县民宗局,盘潭灵0578-5081322。

附件:

附件2: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xlsx
附件1: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表.xlsx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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