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7679519365/2025-783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24
发布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02-06 17:00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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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教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灾种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主任、副主任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气象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武警中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县委社工部、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国动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红十字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景宁监管支局、县消防大队、国网景宁供电公司、县邮政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沟通协调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支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县应急管理局设立办公室,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县经商科技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地区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县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地区补充到位。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视情前置救灾物资。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乡镇(街道)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4.1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副科级领导担任组长,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前置县级应急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4)县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等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情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县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驻景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景宁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景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金融监管总局景宁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等部门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乡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县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4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的条件的情形。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重大救灾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县市委报告。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运行联合保障机制,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景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商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商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指导并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景宁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建设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

(8)县经商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问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旅体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6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5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5.1信息报告

5.1.1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5.1.2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村(社区)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乡镇(街道)每天7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之前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5.1.3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日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4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乡镇(街道)至少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5.1.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县建设局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县发改局会同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建设局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县乡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补充和增储工作,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完善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

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灾对口支援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利用国家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科技、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全县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技能。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9 8.1术语解释

10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县政府审核发布。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对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县级有关单位名单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委社工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国动办)、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人武部、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景宁监管支局、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国网景宁供电公司、县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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