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5-830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2-24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2-24 15:30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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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为此,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景宁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农村建房的规范标准。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景宁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明确本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农村住房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涵盖了各类建房行为,确保管理的全面性。

第二章  职责

明确各管理部门相关职责。

第三章  规划控制

实行分区管控,设置严格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并对一些特殊区域建房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章  资格条件和标准

对建房资格、虚拟人口、建房条件等情况进行规范。

第五章  审批程序

明确建房审批程序。

第六章  建设管理

对建房管理的一些情况进行明确,尤其是“四到场”和施工监管等方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对村民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进行约束。

第八章  附则

说明文件生效日期及宣布废止文件。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四、适用对象

景宁县范围内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五、关键词解释

农村村民(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农村宅基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过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住房(简称农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

一户一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一)部门职责方面。

重新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职责,使各部门职能分工更加清晰明确。

(二)审批流程方面。

依据《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 年修订版)》及现有办理资料重新梳理办理流程,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取得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具体情形,合并公示环节,统一在出具批准书和许可证前进行公示,减少邻里纠纷,提高审批效率。

(三)建房标准方面。

设定“户”认定原则,综合考虑户籍、婚姻、年龄、家庭关系等多种因素,如法定婚龄、夫妻关系、子女状况、年龄限制等,科学合理确定家庭户数,避免分户、合户的随意性。调整建房分区管控范围,优化建房控制标准,实行分区管控,确定严格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1.设定“户”认定原则。

综合考虑户籍、婚姻、年龄、家庭关系等多种因素,如法定婚龄、夫妻关系、子女状况、年龄限制等,科学合理确定家庭户数,避免分户、合户的随意性。

2.调整建房分区管控范围。

原分区控制范围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重新制定标准,调整建房分区管控范围,优化建房控制标准,实行分区管控,确定严格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七、解读机关

景宁县农业农村局、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政策咨询通道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科

联系人:叶国铨        联系电话:0578-5083220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文件2025年4月22日后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5/2/24/art_1229437985_2546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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