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741040333A/2025-83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环〔2024〕23号 成文日期: 2025-02-17
发布单位: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2-17 10:28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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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市、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污染物减排防治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县域工业企业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景宁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经商县财政局同意后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景宁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辖区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其它生态修复项目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汽回收项目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污染治理实施升级改造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备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生态示范创建项目及生物多样保护项目等。

(五)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体系建设。主要用于第三方检测污染监控、事故应急处理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和监测网络系统、执法及监测设备添置、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等能力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

(六)根据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奖励。

(七)工业企业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八)其他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它项目内容。

第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环保专项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对污染防治项目中的污染源治理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清洁生产、绿色创建等实行“以奖代补”,对其它项目实行补助。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实行一年申报一次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足额缴纳排污费、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无在实施之中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 项目已按规定完成预算设计等,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壹年。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项目经费的申请报告或正式文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属于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项目还应附报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 附件为项目的施工设计等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按A4纸张制作,装订成册,配有封面和目录,一式三份。申请表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电子稿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申请本专项资金项目,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专家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填写评审意见。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景宁县财政局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对参评项目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情况拟订本专项资金项目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其他部门对企业已有补助的项目,不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对该项目必须单独核算。项目应在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三个月内动工,项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小结及验收报告分别提交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乡镇(街道)政府。

第十五条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在接到项目单位验收报告的30个工作日内,项目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视情也可以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组织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的,需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景宁县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

项目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景宁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凡涉及国家、省和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会同景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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