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2529755904673C/2024-848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公管办〔2024〕5号 公开日期: 2024-12-20
发布单位: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有效性:

景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1-02 16:03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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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发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外的招标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中“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修改为: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外的招标项目。

二、第三条中“小额项目发包以公开发包为主,原则上

采用现场抽签方式进行发包”修改为:小额建设项目发包方式有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直接委托等方式,原则上以公开发包为主。

第三条中“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未列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由县公管办确定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修改为:未明确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由县公管办确定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条增加:采用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的,须按规定先进行动态核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再选用最优价中标法(发包人确定1个下浮率,投标人报价最优的为中标单位)等简易办法选择施工单位,具体办法在发包文件中明确。

三、第四条增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立项批复等政府相关文件之一”修改为:有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立项批复等政府相关文件之一。

四、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修改为: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删除。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现场随机抽取产生中标候选人”修改为:确定承包单位。

五、第九条增加:公示期不少于3日。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资金投资的小额项目发包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预防腐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外的招标项目,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单项工程施工发包控制价在5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

(二)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发包控制价在50万(含)至200万元(不含)

第三条小额建设项目发包方式有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直接委托等方式,原则上以公开发包为主,确需以非公开发包方式进行发包的,必须经县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未明确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由县公管办确定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采用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的,须按规定先进行动态核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再选用最优价中标法(发包人确定1个下浮率,投标人报价最优的为中标单位)等简易办法选择施工单位,具体办法在发包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小额项目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立项批复政府相关文件之一;

)有中介机构编制或者县财政部门审核的发包控制价;

)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备案表。

第五条发包人应在发包文件中明确下浮率区间和发包控制价。建议下浮率区间范围:房建类从0%~10%,市政、交通、水利类及其它项目5%~15%。

第六条小额项目发包前,发包人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发布发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公告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发包方式、发包控制价、企业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等。

第七条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发包文件,公开发布发包公告;

(二)组织发包会议;

(三)确定承包单位;

(四)签订发包合同。

第八条除了直接委托发包方式可以由发包人自行组织外,其它发包方式均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景宁分中心进行。

第九条所有小额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后,结果必须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上发布交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十条其它项目发包管理:

(一)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承包单位,并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上发布公告。

(二)单项收费1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预算编制、评审评估等服务类项目,采用网上竞价、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对发包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存档保管,作为项目审计和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发包人为规避公开招标而肢解项目或不按规定程序违法操作,选定的承包单位无效;不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暗定承包单位,或者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备案表

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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