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4-833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9-27
发布单位: 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09-27 15:14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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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要求各县(市、区)征收标准在设区市建设、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明确项目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程序、预算管理、监督管理等。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四、适用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县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规划区、丽景工业园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五、解读机关

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27日起实施。

七、政策咨询通道

县建设局行政服中心   电话0578-5088801

县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578-5086329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4/9/27/art_1229847243_2530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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