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12K/2024-82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经商〔2024〕96 号 成文日期: 2024-09-02
发布单位: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动生态工业振兴发展的十八条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9-02 10:26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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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景经商〔2022〕45
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动生态工业振兴发展的十八条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景经商〔2023〕86 号)的个
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景经商〔2022〕45 号)
   (六)鼓励新办企业
   1.补助标准:经认定的新办和新迁入企业,由县财政按企业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的 7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
扶持企业扩大生产。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的新办和新迁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10 年内,可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减征或免征。

   2.新办企业认定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景宁县新办(新迁入)工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申报时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第一次销售的发票复印件、第一次销售月份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现场核实: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或所在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生产、财务状况

等进行核实,通过完成对企业新办企业的认定。

   3.申报材料:

  (1)《景宁县工业企业享受扶持资金申请表》;

  (2)新办企业资格认定表;

  (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动生态工业振兴发展的十八条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景经商〔2023〕86 号)
   (一)鼓励规上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

   1.标准说明

  (1)凡是未享受新办企业政策的规上制造业企业,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其

企业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 50%安排发展资金。

  (2)享受新办企业政策到期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自到期之日起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其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 50%安排发展资金。

   2.申报材料

  (1)《景宁县工业企业享受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未兑现的按本通知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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