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67J/2024-819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7-04
发布单位: 民政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3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4-07-04 10:14:11 信息来源: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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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关于开展我县乡(镇)级、村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建议

答复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我县乡(镇)级、村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县行政区域勘界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根据您的建议,我局专门查阅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4号)、《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并即时向省民政厅进行汇报沟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根据法律条文可知行政区域界线只到乡镇一级,村级界线是权属界线,不属于行政区域界线范围。村与村之间因土地、山林等权属引起的界线纠纷,建议可向相关权属主管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4号)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经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成为法定界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镇(街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考虑到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由省政府审批,其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需要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所以我局及时将您提出的“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划勘界工作”的建议,向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作了汇报,希望能积极推动此项工作提上日程。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上级部门做好沟通对接,认真落实我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动态。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行政区划勘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6月6日

答复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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