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4-81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06-25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4-07-03 15:09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加强和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推进我县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规定,结合景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县产业基金定义

县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县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二)基金投向

县产业基金分为政策类项目和效益类项目,其中政策类项目主要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县委县政府重点部署项目、县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等,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目标。效益类项目主要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三)运作原则

县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四)规模及资金来源

1.县产业基金首期规模为10亿元,如需扩大基金规模,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批同意后执行。资金来源由基金主管部门通过财政出资和国有资本出资方式予以安排。

2.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表财政出资,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资出资。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为了发挥县产业基金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由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主管部门、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法人主体组成的分层分级管理架构。

(一)决策机构

基金管委会为县产业基金决策机构,下设管委会办公室、县产业基金立项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委”)和县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基金管委会及下设机构组成及职责如下:

1.基金管委会及其职责

基金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分管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和县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县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

(2)审议县产业基金相关重要制度;

(3)审议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

(4)审议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投资退出等事项;

(5)负责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法人主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6)其他需要基金管委会协调和决策的事项。

2.管委会办公室及其职责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负责人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管委会的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的重大决策;

(3)协调各部门召开立项会、投决会等重要会议;

(4)负责管委会交办的或需要管委会办公室审议的其他事项。

3.立项委及其职责

立项委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基金立项委主要职责:

(1)审议投资项目立项条件合理性和材料完整性,提出立项意见;

(2)根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审议其他需要提交立项委的事项。

4.基金投决委及其职责

投决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基金投决委主要职责:

(1)审议投资项目投资核心条款等有关材料,提出投资意见;

(2)根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审议其他需要提交投决委的事项。

(3)投决委下设投决委副主任会议,由常务副县长牵头,审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审议已投项目重要投后事项。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基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县财政局为县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及协调工作;

(2)牵头起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要求制定或落实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

(3)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

(4)会同相关部门对县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县产业基金政策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2.行业(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收集合作意向,并开展相关行业指导等;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3)对投资项目制定政策目标,考核政策目标完成情况。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即县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县产业基金日常事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立项协助、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事项,协调组织县产业基金各类重要会议,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2)负责收集与县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意向并进行研判;

(3)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等相关事项;

(4)负责按照相关规定选定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

(5)指导和监督子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并牵头组建专家库,为县产业基金投资提供专业、精准服务;

(6)负责实施县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县产业基金运作的相关情况;

(7)负责制订县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运作计划。

(8)负责对县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2.第三方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协助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选定。第三方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县产业基金管理职责。

(四)基金法人主体职责

基金法人主体由基金管理公司牵头组建。基金法人主体职责:执行县产业基金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投资模式

县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政策类项目投资一般采用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1.政策类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县产业基金出资后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2.政策类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县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且子基金在被投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对信息技术、农业科技领域战略类项目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

4.申请子基金模式中的非定向基金,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

5.对于政府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比例限制;

(二)投资要求

县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考国家部委、省(市)政府牵头设立的各类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估值参考

县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省、市级基金、投资机构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四)子基金要求

县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基金存续期限

县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的,应按照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

四、投资管理程序

县产业基金直投项目和子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收集合作意向、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协议签署、投后管理等。

(一)项目投资审批流程

1.收集合作意向——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管理机构收集与县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意向项目并进行初步研判,提出项目投资方案;

2.项目立项——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发起立项申请,经立项委审批同意后完成项目立项。

3.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4.投资决策——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县产业基金投决委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

5.项目公示——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6.协议签署——由基金法人主体根据基金管委会审议结果和批复文件等书面材料,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

(二)项目出资要求

县产业基金对直投项目或子基金的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次出资到位,并在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三)项目投后管理

投资项目协议或章程签署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协调第三方管理机构按照相关协议或章程做好投后管理,跟进项目情况。

五、费用和收益分配

(一)费用管理

县产业基金管理费由基金法人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第三方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金管理公司按协议约定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支付;县产业基金出资的子基金项目按相关协议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管理费率一般不超过2%/年。

(二)收益分配

1.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积极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项目达到约定目标的,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为激励第三方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业绩奖励。

3.县产业基金法人主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项目情况,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县产业基金可予适当让利。

六、基金退出

县产业基金已投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退出;超出协议约定情形退出的,由第三方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由原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一)到期退出和约定退出  

1.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具体投资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和收益分配,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在达到投资期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约定方式退出。

2.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和价格执行。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未明确退出方式的,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县产业基金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3.对于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经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第三方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并经基金投决委审议决策,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提前退出

县产业基金出资参股各类子基金,应在投资项目的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县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投资业务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县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危及县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县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提前退出,参照子基金提前退出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七、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绩效管理 

1.县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2. 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子基金绩效管理机制,对县产业基金投资设立的政策类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风险防控 

1.加强基金运作指导。县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好指导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县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

2.规范子基金托管。县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3.严格违规违约处理。县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县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4.健全风控制度。县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各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八、尽职免责机制

1.尽职免责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宽严相济、实事求是,服务大局、注重效果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2.尽职免责情况实施遵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在创新实干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景委办发〔2017〕60号)、《关于深化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景委办发〔2019〕15号)文件及《丽水市容错纠错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九、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一)报告制度 

1.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县财政局报送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2.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向县财政局报送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3.托管银行每年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监管(托管)报告,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县产业基金合作的各子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每季度结束后45日内,各子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管理公司和第三方管理机构报送参投项目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2.县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基金管委会进行审议决策。

十、附  则

县本级其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5日起实施。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5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意见征求与反馈: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6031.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jingning.gov.cn/art/2024/7/3/art_1229437988_2524036.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