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
|
|||||||
〔2024〕2号 因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景政发〔2024〕14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拆除期限、安置地点:另行公告。 五、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六、过渡方式:房屋征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由征收人按有关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景房领〔2024〕1号)执行。 (三)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