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838/2024-82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教〔2024〕63号 成文日期: 2024-07-0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4-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启文中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及购买民办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2 16:24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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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促进启文学校的健康持续,依据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2021〕第 741 号)和《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 号),经研究,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启文中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及购买民办学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启文中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及购买民办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民办启文中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令〔2021〕第 741 号)、《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48 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启文中学属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登记后的启文中学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享受财政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启文中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及购买学位

第三条 生均教育事业费及购买民办学位经费补助给启文中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据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全体教职工社会保险费,全体教师符合任职资格,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按规定计提风险保障金,按时足额缴纳学校资产使用费,年检、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等。

第四条 县财政以全县同类公办初中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经费为基准、以启文中学承担本县初中教育任务的在校生数为基数对启文中学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标准为全县同类公办初中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的70%。

第五条 对启文中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合理安排:优先保障教职员工最低工资及改善办学条件,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保障教师月度考核奖、年终考核奖、工会福利、教师培训等的支付。

第六条 为了用好启文中学的优质资源、提高群众教育满意度,给予启文中学每一学年的九年级学生进行购买学位,金额为每生每年2000元,从2024年9月开始购买,购买时间暂定三学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 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购买民办启文学校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教〔2021〕84 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如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则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启文中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及购买民办学位管理办法.pdf


意见征求与反馈: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5901.html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4/7/12/art_1229437988_2526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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