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河道砂石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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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切实规范我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秩序,维护河道砂石资源整治专项行动成果,结合我县涉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和河湖库疏浚作业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生态保护为先,河道安全为重,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水利牵头、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规范涉水工程砂石料管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结合我县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要求,清理和回填河道内历史遗留弃渣堆、砂坑,恢复河道原貌,建立和完善我县的河道砂石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体系。 二、违法案件查处、办理 1.严格查处案件。根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并及时将符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办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建立联动协作执法机制。河道砂石资源整治专班成员单位间要建立起完善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职责 1.县水利局:牵头开展河道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采砂许可审批情况;督促河道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监控、公示牌和警示标志;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查处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协同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砂管理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涉河违法案件中的砂石料市场价格认定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采砂行为。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矿和非法机制砂行为。 5.县交通运输中心:负责对公路沿线中盗采砂石料的高风险路段实施安装钢质护栏等工程措施。 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办理需立案查处的非法采砂和破坏河道砂石资源的违法案件。 7.县检察院:负责对非法开采砂石料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8.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对非法采砂造成的水质和环境影响进行检测分析。 9.各乡镇(街道):根据河道属地管理要求开展河道保护法律知识宣传;会同部门督促河道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监控、公示牌和警示标志;发现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石)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配合部门查处非法采砂(石)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四、涉水工程砂石资源管理 1.严格监管涉水工程用砂。督促涉水工程在开工前安装监控和项目砂石料使用公示牌,落实砂石料监管责任人。严格要求施工方按照科学的施工方案、施工流程开展施工,严禁非法开挖使用河道砂石料,对于明知故犯违法偷采滥采河道砂石的施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2.涉水工程如有河砂利用的,需制定河道砂石利用详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在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砂石利用公示牌,标明砂石利用时间、范围、数量、类别、用途、运输线路、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平台;砂石利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对于砂石利用已审批的工程,开工前应该审核河道砂石利用时间、开挖范围、开挖数量、运输路线及开采模式(是否筛分)、堆放地点及类别(统料、卵石、砂)、用途(回填、制砂、砌石)、招标单价是否核减砂石利用成本等内容。 五、河道疏浚作业中的砂石料管理 1.我县必须按照河湖库行洪蓄洪和河湖库淤积情况科学编制本县河湖库疏浚规划(包含疏浚内容的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疏浚项目应明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实施方案应明确疏浚范围、作业方式、控制条件、管理与修复措施,河湖库疏浚项目完成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 3.根据“政府主导、水利主管、国企主营、集约处置”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要求,我县河道疏浚作业由国企主导,疏浚产生的砂石也由政府部门或经人民政府授权的国企进行处置,未经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2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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