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4-816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6-20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4〕16号)

2024-06-20 15:30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申请人陈某丽不服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其反映“某广场别墅损绿”问题做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重新处理落实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3月17日邮寄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广场安置户,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为某广场,然某广场别墅区及花园洋房普遍有预谋的损绿地硬化,擅自挖地下室情况、破墙、扩面、改变整体外观等,供自日常生活使用,失去了建筑物原有设计功能,且占用公共区域,损害了其他业主及占用公共面积。直接影响申请人安置,居住环境,增加邻里矛盾,房价贬值等问题。更是违法、违规及社会公德的行为。

某广场别墅区及花园洋房预谋的绿地硬化,是损坏绿化且擅自改变绿化及其区域用途是行为,绿化其实属于公共绿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明确规定:绿地率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此绿地硬化行为影响了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伤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更是直接影响原告安置,居住环境,增加邻里矛盾,房价贬值等问题。

2.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我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某广场某幢绿化硬化是没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

4.未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拆改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某广场别墅区及花园洋房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东方生活广场小区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文明社区承诺,破坏小区的环境和秩序(民法典第286条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是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东方生活广场小区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是小区业主就小区共同事务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某广场业主当遵守规约的相关规定。

6.申请人是投诉举报当事人,享有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对景宁县建设局(绿化硬化,应该是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严重还应处罚,有违法违建行为应该移交执法部门处置)的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提请行政复议让其纠正的权利。

7.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8.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对违法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对

违法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10.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景宁县建设局在处理某广场某广场别墅区及花园洋房,事件中,查处不实,实则绿化硬化,擅自改变绿化及其区域用途,擅自挖地下室成为普遍,没有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得到处罚,没将违法违建行为移交执法部门处置。以此维护合法利益。必要时请求本人的事件进行听证。望有关领导,可以体恤百姓之苦,核查实情,以事实为依据,真实解决民生问题,让百姓可以安居置业。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景建法处字[2024]1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东方生活广场小区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告、产权调换协议书、文明社区承诺、现场照片、补充材料、LD2*************LQ民呼我为平台信访答复页面截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相关问题,答复人的处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针对“别墅损绿”现象,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20日对别墅第某幢进行单独信访,信访内容为“某广场某幢再现毁绿,请求尽快核实并立案严惩”。答复人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场勘察、对比绿化竣工图纸后发现某幢别墅业主存在损绿行为。2023年9月8日,对某幢业主的损绿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某广场其余别墅是否存在毁绿情况开展了调查摸排工作。2023年9月28日,答复人做出景建法处字〔2023〕4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2024年1月1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广场某幢别墅业主作出丽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向景宁县信访局反映“某广场别墅损绿”。答复人于2023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2023年12月7日,答复人对某广场别墅区现场进行重新勘察,现场情况与2023年9月8日前后调查结果一致,因此处置结果保持不变。2024年1月19日,答复人做出景建法处字〔2024〕1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当面送达申请人。

综上,针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某广场别墅存在毁绿的问题,答复人的处理符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反映的举报内容为“某广场别墅损绿”。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答复人予以核查,核查情况如下:2023年9月8日,经答复人对某广场别墅区1—9幢的实地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如下:某幢业主安装阳光蓬占用绿地13.05平方米,建造地下室入口占用绿地22.87平方米;1、3、9幢无人入住,别墅未装修,庭院保留原有草坪;2、4、5、6、8幢业主将原草坪改造为花坛、园路、水景等园林小品(园林小品是在园林中体量小巧、造型新颖,用来点缀园林空间和增添园林景致的小型设施);此外未发现其他情况。

2023年12月7日,答复人对某广场别墅区现场进行重新勘察,现场情况与9月8日核查无异。

答复人认为,某广场某幢别墅业主涉嫌违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定。答复人已于2023年10月16日将违法情况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月15日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该业主送达了《景宁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7号),并处罚款1000元。

1、3、9幢保留原有草坪,2、4、5、6、8幢别墅业主的装修行为,符合《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丽政令〔2010〕66号)第九条第三项“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所占的用地面积均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绿地中1.2米以下的游路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的规定,绿地性质未发生改变且不涉及绿化毁坏、改变绿化用途,不属于“改建、重建构筑物及基础设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别墅业主破坏绿化”的问题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若对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由能够“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非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无相关委托手续,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基本情况登记表(LD2023072007J3C

SVD)、《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3〕4号)、20230908某广场别墅区现场勘察照片、基本情况登记表(LD2*************LQ)、告知书及告知页面截图、信访事项流程办理单(LD2*************LQ)、《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20230726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整改通知书、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测绘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丽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7号)、执行情况记录、20231207某广场别墅区现场勘查照片、陈某丽行政复议现场协调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体育场区块(即某广场)安置户,但尚未实际安置;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至景宁县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对某广场别墅有预谋的擅自损绿地,要求对该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违法认定)书面答复至……。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LD2*************LQ)告知申请人其信访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赴某广场别墅区开展现场勘察。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载明:经核实,某广场某幢庭院内毁绿情况属实,现已将案件移交执法局;某广场某幢室庭院内绿地面积已恢复;其他别墅区暂未发现损绿情况。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广场别墅区共9幢别墅,案涉“毁绿”地块系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某广场全体业主共有。

还查明,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某广场某幢再现毁绿,请求尽快核实并立案严惩。被申请人在调查上述问题期间,曾对某广场其它别墅“毁绿”情况开展了调查摸排工作。2024年1月15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广场某幢别墅业主作出丽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景建法处字[2024]1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东方生活广场小区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告、产权调换协议书、文明社区承诺、现场照片、补充材料、LD2*************LQ民呼我为平台信访答复页面截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基本情况登记表(LD2023072007J3CSVD)、《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3〕4号)、20230908某广场别墅区现场勘察照片、基本情况登记表(LD2*************LQ)、告知书及告知页面截图、信访事项流程办理单(LD2*************LQ)、《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20230726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整改通知书、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测绘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丽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7号)、执行情况记录、20231207某广场别墅区现场勘查照片、陈某丽行政复议现场协调谈话笔录、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复议局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反映的某广场别墅区毁绿问题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业主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应由能够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另,申请人通过信访反映某广场别墅存在毁绿行为,被申请人受理后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被申请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景建法处字〔2024〕1号)中关于某广场某幢室庭院的处理行为,申请人已另案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案中本机关不再赘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丽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