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75398928X0/2024-837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文广旅体〔2024〕24号 公开日期: 2024-05-21
发布单位: 文广旅体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5-29 15:45 信息来源: 县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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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代章)

2024年5月21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精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根据国家、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结合我县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长期规划提供依据。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的文物工作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详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包括“三普”已登记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

2.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

依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的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普查工作动员部署,传达学习国家、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普查工作。

2.建立普查机构。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四普”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设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3.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四普”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的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备案。普查实施方案要明确普查工作的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

4.申请普查经费。“四普”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协调财政部门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按时拨付使用。

5.组建普查队伍。设立至少两队普查分队,要调动考古与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物巡查员、文保志愿者力量作用,保证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人员到岗到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5.开展普查培训。组织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省各类普查培训,根据需要举办县级普查培训班。

6.建立县级普查专家指导组。建立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专家指导组,邀请省、市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文物、考古、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业务咨询指导、质量监督评估、文物认定和普查数据校核等工作。

7.部署普查系统。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做好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并完成普查两大清单梳理。

(1)梳理“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清单。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文物保护点认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录文物登记资料,逐处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情况、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本体构成、附属文物、产权所属等信息,作为复查参照。

(2)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四普”办梳理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水利遗产、工业遗产、农业遗产等)中的点位,纳入文物线索清单。

(二)第二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

时刻坚持“应保尽保”的理念,做到“应查尽查、应细尽细”,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逐一实地调查。

对于复查文物,由各普查队伍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核准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全面了解掌握变更、变化情况,采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矢量数据。

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普查队伍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四普”办对我县县域内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核对,合格后上报,省、市普查办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

2.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普查文物认定。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以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及时完成登记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形成普查目录成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将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4.生成数据库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数据库中的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都有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基础信息数据,并形成我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5.形成图件成果。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汇总上报形成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录,纳入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全面梳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情况(以下简称“两划”)和实际存在问题,依照《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对确需调整的“两划”进行细化调整,形成划定成果,按规定批准的划定成果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内,并纳入国土空间基本信息平台。

6.形成报告成果。编制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对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检查验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数据库成果,向省、市普查办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普查办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其他各成员单位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

(二)做好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和省、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县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费、设备采购费、委托业务费、档案编制和成果出版费、宣传培训工作费、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普查办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强化人才支撑。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新春第一会”和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部署推进会等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文物系统内专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和发动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普查工作,深入挖掘乡镇文化站、业务文保员等基层一线力量更大作用,建立“以老带新”“以精带疏”“实战练兵”培养机制,在普查实践中锤炼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文博干部,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四)积极宣传引导。县普查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五)严查违法违纪。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伍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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