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244H/2024-814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5-14
发布单位: 县财政局 有效性:

【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4-05-24 09:24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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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烟台硕俊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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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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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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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烟台硕俊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CG2024(GK)-02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烟台硕俊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核心产品标注和评审办法矛盾,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品牌产品。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一点采购标的数量和规格要求中"电动护理床、扶手适老椅、办公椅"标注为★;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2.11标有"★"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作为判断同品牌产品的依据。由此可知本项目中的核心产品为"电动护理床、扶手适老椅、办公椅"。但招标文件第1.12.1条规定: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合格投标人计算。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同品牌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先对同品牌投标人进行评分,同品牌投标人中评审得分最高的继续参加评审,得分相同时,取报价最低者,均相同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按照以上规定,两条评审规则互相矛盾,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品牌产品。试问在评审时到底是以"标注的核心产品”还是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来作为判断核心产品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诉求:明确核心产品的评审规则。投诉事项2:重要技术参数标注与评分扣分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一点采购标的数量和规格要求中“配套床垫”中“●1、弹簧类型:独立袋装弹簧;弹簧覆盖率≥70%;”“升降餐边桌”中●3、气动式升降,气弹簧助力升降,人性化手柄设计,轻松和方便的升降系统,单手即可操作;●4、高度可调节,升降高度:640~925mm(±10mm);(桌面离地的高度);”此三项为重要技术条款。而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第3.2条中规定“技术偏离(40分):1、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其中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标注“●”的条款为重要技术条款,未标注符号的为其他技术条款。2、重要技术条款共10分,每负偏离1条扣2分,无负偏离此项得满分”。已标注的重要技术条款为三项,而评分中重要技术条款每条2分,总分10分,那对应重要技术条款应该是五项,前后矛盾,重要技术参数标注与评分扣分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相关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号)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6235:一、相关当事人名称:略。二、基本情况投诉事项为:1.略。2.略。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该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三、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略。关于投诉事项2,略,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诉求: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3:质保期5年为实质性要求,又作为评审因素评分,违反87号令等相关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三、商务要求“1、质保期: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5年。”而第六章评审内容及标准中“质保期间承诺(2分):质保期三年的不得分,在三年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高得2分”,质保期5年已经是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一票否决因素,而招标文件的评分项中将质保期的第四年、第五年加2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诉求:删除质保期承诺得分。投诉事项4:将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 NECAS 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三、商务要求第6点售后服务要求:(1)投标人或制造商应具有有效期内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 NECAS 证书。该认证证书是依据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来认证的,该体系非国家强制性,属企业自愿认证行为,但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确将非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体系认证时对企业的人员数量、资金都有限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今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诉求:删除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 NECAS 证书。 投诉事项5:中标后还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属于变相二次评审,毫无意义的增加供应商负担,违反营商环境相关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条产品要求:“中标人中标后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一套拟投入的样品家具供采购人参考,且参考后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1)需要提供的成品类样品名称、规格、数量见下表:

序号

样品名称(成品)

样品规程及要求

 数量

单位

备注

1

电动=护理床

详见采购清单序号7

  1

 件

2

办公椅

详见采购清单序号14

  1

3

扶手适老椅

详见采购清单序号10

  1

(2)样品的递交方式:样品递交方式:中标人自行提交并安装到位。(具体地点由中标后采购人告知)递交截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对于定制类用品,比如服装、家具、用具等,往往都有特殊样式,尺寸等要求,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同时也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这类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作为评审依据有其必要性,同时也有利于采购人可以依据提交的样品实物对照组织后期的验收评价,更是供应商违约采购人索赔的依据,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同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为指导思想,制定的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 T / ZJGPA 1-2021、 T / ZFA 2-2021)。要求采购人在组织确定家具项目采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以及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等活动时要根据该标准性指导文件进行评审因素设置。因该《需求标准》经多方位实践,评审因素设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荣获了中国政府采购奖“年度创新奖”。截止至2023年底,浙江已经有超过500多个政府采购家具项目使用了《需求标准》,总预算金额超过13亿元。该《需求标准》中明确规定,家具采购有必要提交样品作为评审因素,且其分值达到25分,见截图:而你中心制定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并未设置家具样品评分,而是中标后让供应商再提交样品,失去了样品应有的意义,不仅未让样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毫无意义的增加了供应商的负担,和优化营商环境背道而驰,存在撇开评审专家搞二次评审的嫌疑,该要求极其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诉求:要求家具样品设置,必须按照浙江省出台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指导意见进行设置,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公正公开。投诉事项6:非实质性允许偏离允许10项,评分达70项,非实质性条款项数范围和评分不一致,造成无法对应评审。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非实质性条款允许偏离项数为10项。第七条▲投标无效的情形第7.3"(3)评标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项数的,项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技术偏离"中“3.3其他技术条款负偏离条数>70条的,此项不得分。”按照以上规定,在评审时到底是以非实质性条款偏离超过10项就判定投标无效"还是以"其他技术条款负偏离条数>70条的,此项不得分"来作为判断评审的依据?此项设置影响公平竞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诉求:统一评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投诉事项7:要求投标人提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合理,与质量服务无关,应改为所投产品。事实依据: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相关证书中“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3分。注: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资质证书扫描件并附带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进入响应文件;”本项目是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所采购内容包括沙发、护理床、餐桌等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环境因素的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的管理,管理体系认证中不管是质量管理,还是环境因素的管理,或者是职业健康平安风险的控制,都是伴随和围绕着产品的生产过程,所以认证证书应该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而不应该是投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合理,与质量服务无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诉求:要求投标人提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改为“所投产品制造厂商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诉事项8: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 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不合理,与质量服务无关,应改为所投产品。事实依据: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相关证书中“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及得1分,没有不得分。注:认证产品名称包括:木制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沙发类、办公椅类)。注: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和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包含顶部网页名称及网页底部信息)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进入响应文件,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没有不得分。注:认证范围需包含:木制、金属、软体或沙发。注: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和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包含顶部网页名称及网页底部信息)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进入响应文件,否则不得分。”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有机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检测指标。这些检测指标包括:有机挥发性物质的容许限量、有机卤化物的容许限量、重金属的容许限量等。如果产品通过了相关机构的检测,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些产品就可以获得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加施"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环保认证的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设备和家具、建材、轻工等环境有利产品。由此可见,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针对的是产品检测,而非投标人或制造商。此项评分设置与质量服务无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诉求: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 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所投产品”提供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 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9:特定资格条件中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后,提供房产权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第6.2.2款"特定资格条件;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后,提供房产权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注:仅当投标人为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所需提供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而《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将个体工商户归入自然人一类。因此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后已经具备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不需要在提供房产权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此项特定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推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诉求:删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后,提供房产权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的要求。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将业绩设定为投标人业绩、需提供采购中标通知书极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对于刚成立的企业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中“类似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过类似项目业绩案例,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同类案例是指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以评标委员会确认为准)。注:需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进入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否则不得分。要求投标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的业绩构成变根设置企业的成立年限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需要有同类项目业绩那么必须是投标人从2019年来就已经成立。要求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对新成立企业和成立时间还短还不具备足够业绩的企业构成歧视,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四)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采购人购买产品最重要的考量是产品的质量,那么在业绩上要求投标产品的业绩即可,不需要要求投标人同类项目的业绩。投标人具备同类项目的业绩不能证明投标产品的质量好。如投标人是代理商,其有 A 品牌产品的同类项且业绩,投标人用 B 品牌产品来本项目投标,那么投标人所具备的 A 品牌产品的同类项目业绩并不能证明 B 品牌产品的质量好。根据各省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评分中要求提交中标通知书属于变相设定特定合同金额,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底〔2019〕38号)第一点(四)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诉求:将"投标人业绩"修改为"所投产品制造商",删除"需提供采购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中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方案中“是否科学、合理”“方案可行,合理,科学”“方案欠可行、欠合理、欠科学”“方案不科学、不合理”,请问“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是什么?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评审因素都未做到量化和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相关要求。同时,该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大量的主观分分值,无形扩大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给评审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尽量缩小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尽量缩小主观分分值设置比重的立法精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对评审因素设置提出的要求:“本法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其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采购标的的价格、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对质量、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当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诉求: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投诉事项12: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成品检测报告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的报告,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在家具制造行业中,质检报告是必不可少的。家具质检包括外部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多个环节,目的在于确保家具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同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质检报告了解家具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信息,从而保证购买的家具品质以及消费者的使用健康安全。根据2020年6月8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厅的指导下,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为指导思想,出台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中,专门就针对家具采购的原材料,成品等提出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的要求,而且分值达到8分,见截图。该标准明确了政府采购家具项目的范围、定义、项目分类、采购需求制定过程等内容,为采购人组织确定家具项目采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以及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等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导。但你中心的这份招文件严重背离该标准,评审因素中未设置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家具成品检测报告和原材料检测报告”,严重损害合法供应商权益,存在重大不合理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关于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时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基于采购需求的必要,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同时财政部还明确:"采购人应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因此,针对家具采购,技术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必要前提。同时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无论是从保证采购质量、规避履约风险的角度,还是从提高评审质量,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角度,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都有助于评审专家更直观的了解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也有利于评审专家做出准确的判断,有利营商环境,更有利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诉求:要求评审因素设置,必须按照浙江省出台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指导意见进行设置,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公正公开。五、与投诉有关的诉求:总体诉求:家具采购,浙江省已经有非常成熟的标准指导性文件,而且该标准文件已经历经几年的实践基础,得到省财政厅和各市、县财政部门的高度认可,深受广大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大力支持,并获得了中国政府采购奖“年度创新奖”,其评审因素的设置,不仅科学,而且公平公正,是浙江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纵观浙江省家具政府采购项目,全省无一例外都按照该标准文件进行评审因素设置,而贵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却另起炉灶,评审细则设置多处出现极不合理的现象,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87号令相关要求,破坏营商环境,存在严重偏向性、歧视性和倾向性行为,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修改采购文件,按照省厅《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否则我司将保留进一步维权投诉的权利。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补正事项的说明、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等证据。

被投诉人景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质疑事项1:本项将作相应调整,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质疑事项2:已在3月18日更正公告中调整。质疑事项3:已在3月5日更正公告中调整。质疑事项4:已在3月5日更正公告中调整。质疑事项5: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技术参数已写清楚材质等需求,所以不要求投标人供样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质疑事项6: 已在3月18日更正公告中调整。质疑事项7:已在3月18日更正公告中调整。质疑事项8:本项将作相应调整,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第6.2.2款"特定资格条件(若有)",若无可不提供。故此项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将业绩设定为投标人业绩,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但为了公平公正,将"提供中标通知书"进行修改,请关注更正公告。事实依据:本项目业绩考核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可把业绩设置在资格条件中,本项目放在评审条件中。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质疑事项11:事实依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应已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此质疑不成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质疑事项12: 为优化营商环境,不增加供应商负担,此项目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及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被投诉人提供了投诉答复函。

被投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景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辩称内容基本一致并提供了投诉答复函。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NCG2024(GK)-02号),2024年2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3月5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于3月13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于3月15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于3月18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于3月27日发布第五次更正公告,于4月12日发布第六次更正公告。原开标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9:00,后经更正后公告开标时间另行通知。投诉人于2024年3月14日提出质疑,目前该项目尚未开标。

二、投诉人于2024年3月12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3月14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三、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函中回复 “本项将作相应调整,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

四、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已于2024年3月18日更正公告中修改了采购文件,在采购需求中增加标注“●”的条款,例如“适老床头柜”中“●4、配件:优质缓阻尼导轨及三合一链接件;”、“扶手适老椅”中“●1、框架:优质橡胶木实木制作,木材色泽均匀完整干净,无死节,无腐朽、裂纹、虫眼、夹皮、变色等缺陷,整体固装榫卯结构,脚底耐磨塑胶脚垫;”。

五、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已在2024年3月5日更正公告中对质保期承诺进行更正。

六、关于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已在2024年3月5日更正公告中删除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NECAS的条款。

七、关于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函中回复 “本项目中技术参数已写清楚材质等需求,所以不要求投标人供样品”。

八、关于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已于2024年3月18日更正公告中修改了采购文件,已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7.3.非实质性条款允许偏离项数为“/”项的条款。

九、关于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已于2024年3月18更正公告中修改了采购文件,将“投标人”修改为“投标产品制造厂商”。

十、关于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函回复 “本项将作相应调整,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第6.2.2款“特定资格条件”(若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二、关于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中“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加分3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函回复“将提供中标通知书进行修改,请关注更正公告”。

十三、关于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的分值设置:项目实施方案(6分)、验收方案(3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2分)。

十四、关于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成品检测报告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的报告系采购需求。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在投诉人提起投诉前,被投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于2024年3月5日、3月18日修改了招标文件,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未对修改后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及投诉,故已被修改的采购文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审查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条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与1.2.11“项目关键核心产品,作为判断同品牌产品的依据”,两条款表述语义存有歧义,会导致供应商无法正确提供投标响应文件。故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准确描述了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投标时不需要响应供应商提供样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一套拟投入的电动护理床、办公椅、扶手适老椅样品供采购人参考,且参考后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并无证据证明采购人要进行二次评审。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相关证书中要求投诉人或制造商具有 “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 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该些证书是针对产品具备。故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第6.2.2款“特定资格条件”(若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10。《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体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中“类似业绩”加分3分,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考量,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1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项目实施方案(6分)、验收方案(3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2分)的分值设置,结合其它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商务技术分比重等情况,是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依据评审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目并没有开标,投诉人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评审专家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成品检测报告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的报告是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已明确在验收时必须提供对应的检验报告原件交由采购单位进行核实,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原件或发现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并追究相关责任。该招标文件是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有保证采购产品质量,并不影响公平竞争,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烟台硕俊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CG2024(GK)-02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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