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2024年度)

2024-05-22 12:00 信息来源: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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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

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14〕141号)

4.《景宁畲族自治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景民发〔2020〕86号)

5.《景宁县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景民发〔2023〕110号)


具体措施:

一、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接收特困对象补助。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运营一年以上且评定为星级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且核定床位数达到 20 张及以上,在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2)补助标准: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10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63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4500元。

(3)补助方式:补助分两次给予,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三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 50%进行补助。

(二)日常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

(2)补助标准: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 240 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 200 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 160 元、一星级级机构每人每月 120 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补助方式:补助按季度给予,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每满 30 天计一个月,不满 30天的不予补助。

(三)养老机构床位责任险扶持政策

本县范围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由县财政按所需保费的 30%给予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的投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二、居家补助政策

(一)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类对象和二类对象。

一类对象为景宁县户籍低保户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每月125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补助每月 500 元。

二类对象为景宁县户籍低保边缘户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低保户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一类对象的 50%执行。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

1.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助。

公办建设补助:政府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按照项目验收审计结果给予建设补助。项目总投资内容包含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及项目审价、设备采购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民办建设补助:社会资本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新建类项目补助标准为 800 元/m2;改建类项目,视改建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 80%补助;优化提升类项目,视优化提升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 50%补助。建设资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其中:新建类项目 40 万元封顶,改建类项目 30 万元封顶,优化提升类项目 20 万元封顶。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场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其租金纳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解决。

2.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提升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建设项目,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以发改立项为准。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经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同意上报,县民政局审核验收后,结合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按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装修: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为不超过养老服务用房实测报告中套内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以项目最终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以上三条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3.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运营评估,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助,一星级补助8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2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6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0万元/年,五星级补助25万元/年。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老年食堂运营补助、机构床位运营补助等,享受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运营未满一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营补贴。

4.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等级,其中一星级补助2万元,二星级补助4万元,三星级补助6万元。照料中心建立老年食堂并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在以上补助基础上,再根据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人数5-10人的,补助0.5万元,日均用餐人数11-29人的,补助1万元;日均用餐人数30-49人的,补助2万元,日均用餐人数50人以上的补助3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台账,未运营满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

5.银发助餐点运营补助。

社会餐饮企业银发助餐点,对全县6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年终根据银发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人数6-10人的,补助1万元,日均用餐人数11-29人的,补助2万元;日均用餐人数30-49人的,补助3万元,日均用餐人数50人以上的补助4万元。各银发助餐点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台账。

6.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补助。

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社会化运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运营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星级补贴和连锁补贴。基础补贴按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200㎡-299㎡,补助1.5万元;300㎡以上,补助2万元;星级补贴按照服务签约人数,签约服务人数10-30人,给予0.5万元,签约服务人数30-50人,给予0.8万元,签约服务人数50以上人,给予1万元。连锁补贴每增加一家,再给予补助0.2万元。小区配建养老用房用于养老机构、乡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中央食堂(集体配送)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7.老年人助餐补助

老年人用餐补助: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以及银发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送餐的,给予60周岁以上老人就餐每人每餐3元补助,早餐不予补助。

配送餐补助:在农村开展配送餐,按照月平均就餐人数给予补助,配送人数6-10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2.5万元;配送人数11-20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3万元;配送人数20人以上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3.5万元。按实际配送月份数补助。

8.山区养老管家服务补助

每个村(社区)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山区养老管家,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常态化基本养老服务,报酬资金统筹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运营补助中支出,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费的50%。

三、医养结合补助政策

1.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的医养结合补助。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机构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 万元补助;开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养结合补助政策第一点和第二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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