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为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一)任务委托。本次抽查计划共安排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自行车头盔等4类产品8批次。本次抽样及检验工作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受委托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县市场监管局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二)抽查有效性。抽样时,应当有 2 名及以上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样销售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任务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告知被抽样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被抽样销售者不在抽查范围中; 2.产品不在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 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监督抽查,自抽样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承检机构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样品无效;被抽样销售者有权拒绝违反上述要求的抽样行为。涉及出口、不用于销售、非合格待销或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监督抽查的产品,被抽样销售者应当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对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销售者,各县级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情况。 二、经费拨付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县局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经费予以保障。 (一)买样费拨付。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销售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购买价格以被抽样销售者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者被抽样销售者近期销售价格为准。购买样品时,应当保留被抽样销售者提供的销售发票或收据等凭证。样品购买费用先由承检机构进行支付,县局将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统一拨付样品购买费用。 (二)检验费拨付。县级监督抽查一律不得向被抽查销售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抽查项目及判定依据 本次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质量判定按照抽查方案执行(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在实施计划时要兼顾城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组织协调好承检机构,共同完成抽查任务。 (二)强化后处理工作。相关科室及单位要强化产品质量抽查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相关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置。 (三)规范抽样程序。抽样人员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抽样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对抽样过程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查过程和证据。 (四)及时上报信息。承检机构应高度重视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县局,并于5月15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报告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文本(盖公章)的形式报县市场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管科。 (五)各单位要做好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六)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查单位通风报信。 县市监局工作联系人:陈晓彤;联系电话:0578-5622794。 附件1: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附件2:2024年丽水市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3:2024年丽水市电动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4:2024年丽水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5:2024年丽水市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