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4-803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4〕5 号 公开日期: 2024-03-27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3-28 14:31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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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大气〔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处置工作。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为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处置工作提供指导。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和辖区内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所涉及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预警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为会商研判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县指挥部”),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开展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1.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担任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府办、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力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及时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县内公众;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责任追究等工作;

(3)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检查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局长兼任主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分管副局长和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污染控制组、信息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和医疗卫生防护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适时组织修订《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纪委:负责依法依纪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2.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预警解除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各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3.县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属地内网上负面信息。

4.县发改局:负责指导优化内电力运行调度,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完善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5.县经济商务科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督促指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6.县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7.县公安局: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重污染天气期间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9.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进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完善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中的建筑施工项目清单;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督促执行矿山停限产工作;完善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12.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做好公共交通运力应急响应保障工作;落实和指导督促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对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加强对营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4.县水利局:负责制(修)订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执行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完善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中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清单,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6.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等污染道路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加大露天焚烧秸秆、生活垃圾和露天烧烤以及渣土车、砂石车等未密闭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督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餐饮油烟的检查、加强道路渣土的污染处罚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制(修)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18.县市场监管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等原材料、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执行环保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进行查处;完善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19.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配合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时调整大型户外活动举办时间;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20.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21.县电力局:配合县发改局做好电力调配;负责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停电措施。

22.开发区管委会:督导园区范围内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督导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督导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2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秸秆禁烧、区域内巡查等常态化工作;按部门职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四)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级等作出科学研判,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五)污染控制组职责

1.工业源控制:由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2.移动源控制: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负责检查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

3.施工源控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城区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4.综合防控: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负责对餐饮业油烟、居民燃煤小火炉、扬尘以及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焚烧等低空面源污染加强管控。

(六)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与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工作,并引导公众做好应对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处置情况。

(七)医疗卫生防护组职责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育局配合,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八)督导考核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县纪委及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和处理意见。

三、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相关单位应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者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三)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四项污染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相关单位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对涉及民生保障、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予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可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气象局应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联合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和评价,根据本县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及外部输入污染源对本县空气质量影响的预测,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120小时)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一调整重点区域预警启动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接到上级预警提示信息通报或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预警启动

接到级预警信息通报或预测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建议及时制作《景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4-1)报指挥部审批。黄色预警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长)批准后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长)审核签发。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审核批准的《景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将《景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附件5-1)通报相关单位。

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景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附件6-1《预警信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转发预警信息;

2.通过景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短信、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预警信息

(五)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建议。

当预测将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预警变更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六)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县政府给与指导、协调和支援。

二)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预警通报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专项行动方案,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质的调度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措施

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个方面。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实施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实施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全县范围内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适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3.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实施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全县范围内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五)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六)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区域联防联动

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加强与云和县、龙泉市等周边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密切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长三角、浙江省或丽水市预警应急平台预警提示信息后,立即上报县指挥部,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当县域内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每天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1日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预警解除后1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预警解除后2日内,将全县预警应急工作总结报县政府。

八、应急保障

(一)预案体系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制订“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二)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特别是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气象局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三)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为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丽水市、景宁县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通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各电信运营商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短信。

六)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七)培训与宣传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并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宣传应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八)咨询与技术保障

组织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救治和健康防护常识宣教等工作。严格执行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十)执法保障

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联动执法,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九、预案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责任落实

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相关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追责。

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处。

(三)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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