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1127ZFC40000/2024-796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退军发〔2024〕3号 公开日期: 2024-02-02
发布单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有效性: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4-02-02 11:05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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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2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80元、1880元、146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度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每人1248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

(三)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

(四)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九、上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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