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民政局备案。现将“春和佳园小区”住宅区命名内容予以公告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群众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规范使用住宅区标准名称。
特此公告
附件:住宅区名称命名概况表.docx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