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4-83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10-30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健全景宁县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10-30 10:50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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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4年5月24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15日,省民政厅在金华市召开全省养老养老服务“爱心卡”现场会,要求各地进一步细化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为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拟定《景宁县民政局 景宁县财政局关于健全景宁县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补贴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补贴制度》中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三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养老护理补贴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头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领取低保金后仍有生活困难的支出。

补贴标准和享受对象具体如下:1.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65元。2.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不同失能等级的低保、低边老年人,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3.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本地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丽水市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健全市区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丽民〔2024〕48号)。

四、适用对象

景宁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或生活不能自理),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或生活不能自理)。

五、关键词解释

本《补贴制度》中的低保、低边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确定。

六、注意事项

本《补贴制度》施行后,原《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景民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补贴制度》自2024101起施行,其中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九、其他(政策咨询通道)

景宁县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夏骏

联系电话:0578-5091667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4/10/30/art_1229847190_253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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