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塔墈家园13幢1号单元违建拆除评估结论公示

2024-10-11 10:23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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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塔墈家园13幢1号单元违建拆除评估结论予以公示。

以上产权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违法扩建,加建地下室并抬高坡面。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评估结论:

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现场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如下:

景宁县鹤溪街道塔墈家园 13 幢 1 号单元,多部位现状与设计不相符,尤其是增设地下室,属于严重违章行为。考虑到如强行拆除将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构件内力将会重分布,会导致原结构出现新的裂缝,减低房屋整体刚度,造成整体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目前基础及上部结构稳定,建议不予拆除。其他部位有轻微违建,对安全无大的影响,建议不予处理。详情见附件一。

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8日

联系地址:景宁县红星街道鹤溪中路41号

监督电话:0578-5088569  

附件一:景宁鹤溪街道塔墈家园13幢1号单元违建拆除安全评估报告景宁鹤溪街道塔墈家园13幢1号单元违建拆除安全评估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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