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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4-744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1-09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2024-01-09 20:08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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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的文件精神,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20〕11号);于2022年4月28日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因经济作物香榧的价格变动大,对其价格进行调整,但未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至今已满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必须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规定,景宁县为三类地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万/亩。当前执行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一类区片为116万元/公顷,二类区片为95万元/公顷,三类区片为72万元/公顷。其最低标准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全省最低标准。经前期相关工作研判,我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施行三年来运行比较平稳,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对现行的区片划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不作调整。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四、注意事项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分别占40%和60%。

(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给予工作经费乡镇(街道)每平方米5元,村委每平方米3元。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四)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五、适用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

七、新旧对策对比

该文件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区片划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均不作调整,新旧政策无变化。

八、关键词解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综合补偿标准。

九、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刘文婷  

联系电话:0578-5629273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4/1/9/art_1229437985_2509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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