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国道景宁东坑至景泰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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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征补〔2023〕13-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235国道景宁东坑至景泰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需要,需征收新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5485公顷,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3.1035公顷、建设用地0.1223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9.3227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景政办发【2022】11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景政办发【2022】11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景政办发【2020】28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22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景政办发【2020】28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安置方式。调产安置参照景政发【2023】6号文件确定;货币化安置参照景政发【2023】6号文件执行;迁建安置面积按照景政发【2023】6号文件标准执行。 2.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景政发【2023】6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其他补偿按照景政办发【2022】11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五、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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