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8-22 15:20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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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3〕45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3〕53 号)等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我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我县企业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的人员,其中自主评价申报对象为我县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受理全县的助理工程师申报及工程师推荐。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资格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 

(1)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博士学位。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在市厅级专业刊物发表过 2篇(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

2.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排名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6位)。

3.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作为专业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主要贡献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2号)文件精神,在我省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艺,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劳动者,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目录见附件1。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2年;

(2)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3年。

以上申报条件认定以证书、聘书或文件为准。

(四)职业资格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 号(附件2)精神,取得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聘任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相应时间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五)企业自主评价

企业自主评价按照《关于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企业自主评价(试点)申报和管理的通知》(丽人社〔2019〕127号)执行(附件3),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预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六)“直通车”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符合《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丽人社〔2021〕107号)直接申报认定和评审工程师的人员,选择“直通车”职称申报计划进行申报。

(七)初定资格条件

符合初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的,按初定文件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三年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根据《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精神,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为了更好的完成过渡,2019及以前学时视同合格。一般公需科目学习网址:丽水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系统 https://rlzy.lshrss.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同时,可到所从事专业对应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平台或登录“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登记系统”(网址:http://xsgl.lshrss.cn/)进行学习,准备评审的人员提前做好规划,按要求每年完成合格学时。

(三)社保证明要求。申报对象需有相应年限的社保参保记录,且当前在我县缴纳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无法提取或有在外省交纳社保经历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学历认证要求。2002年及以后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由系统自动提取。无法提取的,需自行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备案表或毕业登记表,或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五)市外职称证书要求。从外省、地(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按要求办理调入。

从省外调入的,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

从省内市外调入的,其原取得的职称如已实现电子证书,可直接使用;没有电子化的由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

(六)业绩档案建设。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把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档案库建设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对照申报一人,完善一批(至少5倍)的要求,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

(七)资历计算时间。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八)加大山区26县从业人员支持力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落实省委省政府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山区26 县的申报对象实行单列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加大在山区 26 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申报工程师的,在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山区26县工作年限5-9年的计1分,10-15年的计2分,16-20年的计4分,21年以上的计7分。

四、申报流程

(一)系统申报

为贯彻落实省职称改革精神,企业工程职称统一实行系统申报,申报前务必细读申报操作流程(附件4-5)。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信息完善、业绩维护和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申报信息(如社保缴纳证明、学历、照片、论文、专利等)在系统中可以自动提取的,申报人员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需每年登录系统,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完善业绩档案库(严禁上传涉密材料)。个人申报网上操作流程见附件4。

2.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认真审核业绩档案信息和申报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用人单位审核操作流程见附件5。

(二)纸质申报

申报人员网上申报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打印)。

2.从系统中导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人员花名册》并盖章后,以纸质形式上报。

(三)材料要求

1.送审和需要扫描上传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内容完整、清楚,复印材料均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由审核人签名及注明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扫描上传。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2.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位要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组织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的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和推荐。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9月3日,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15日。

(二)材料报送。申报中初级纸质材料上报时间:9月25日前。纸质申报材料接收地址:景宁县人民中路135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和就业促进科412办公室,联系电话:0578-5082219。未经过网上申报审核通过或规定时间以外申报的均不予受理。

(三)材料领回。评审结束后,各报送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派人到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和就业促进科(412、411室)领回评审材料,并负责将评审结果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逾期不领回的,将作销毁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收费标准按浙财综字〔2007〕100号文件执行。中级资格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资格评审费100元/人。以线上缴费的方式收取,申报人员待资格审查通过后,根据12333短信提示内容在规定时间缴费,否则视为放弃,申报人员缴款成功后根据短信提示自行打印发票。

(二)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和“中国畲乡•景宁政府网—专题专栏—景宁人社—人才专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委会办公室将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经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

(四)本通知同时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和“中国畲乡•景宁政府网—专题专栏—景宁人社—人才专栏”公布。 


附件:1.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

          3.《关于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企业自主评价(试点)申报和管理的通知》(丽人社〔2019〕127号)

          4.个人申报网上操作流程

          5.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流程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附件1-5.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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