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66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8-02
发布单位: 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8-02 11:42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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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

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20〕28号)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文件废止前产生的我县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20〕28号)确定的调整原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以三档、二档、一档缴费分别执行当期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80%、6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比例执行。即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三档910元/月、二档728元/月、一档546元/月;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三档1035元/月、二档828元/月、一档621元/月;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三档1100/月、二档880元/月、一档660元/月。今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同步执行,不再另行公布。

三、实施时间

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范围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文件废止前产生的我县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五、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政策咨询通道

社会保险科 联系人:雷青阳(5089835)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8/2/art_1229847505_2485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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