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MB0L08263D/2023-76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7-07
发布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 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协十届一次 会议第5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2023-07-07 15:52:55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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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小电驴”是山区县重要的交通工具,从共享单车到共享电单车,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群众的欢迎,更将是未来“碳账户”体系的主要积分获取渠道之一。丽水市区的共享电单车主要是青桔、哈啰、美团、闲驴4家企业,景宁的运营商为本土的山哈弯。经调查研究发现,山哈弯自2019年投入运营以来,为群众出行需求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仍存在一些共享单车的共性管理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头盔未及时替换。山哈弯的头盔配置主要有两种,其中较轻盈的泡沫头盔破损较多。二是头盔设置影响佩戴后的平衡性。因其连接方式均为一侧的弹簧线,佩戴上后头部上重量集中在一侧,易影响骑行平衡。三是清洁消杀程度相对不到位。部分市民骑行后遗留了废纸巾、口罩等垃圾在头盔篮中,或是头盔的污渍未及时清理。

二、成因分析

一是欠缺相应配备的管理机制。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其后各地的共享(电)单车卫生、停放、头盔佩戴等问题仍层出不穷。企业管理上多是出现问题反馈政府部门再介入,对相对新颖的产业缺乏健全的政企联动管理模式。

二是我县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日常维护人员力量较弱。共享(电)单车日常的管理中涉及清洁消杀、违规停放挪车、查漏检修等事项。而我县车辆运维人员的缺口始终存在。

三是管理成本投入和使用效益上仍未平衡。本土化企业经营范围相对市级的连锁品牌小,企业靠自身经营能力难以支撑完善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当下共享电单车管理的建议

共享电单车的规范涉及群众交通出行安全和市容市貌,建议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助力我县省级低碳试点县的成果创建。

一是建立完善共享电单车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提高企业运营能力。政企联动强化运维管理,引导我县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

二是严爱相济,规范企业管理。在市场化条件成熟前,适当支持保障本土运营企业的发展。督促企业加大共享电动车头盔清洁保养消杀力度,有序推进企业将共享电动车头盔消毒保洁纳入常规工作,随时更换有损坏、缺漏的头盔,为市民的骑行安全保驾护航。

三是倡导广大市民更积极参与到共治共管中,及时将有问题的车辆或头盔反馈至运营公司。交通出行涉及市民安全和出行便利性,规范的共享电单车管理,将更有利于为到景宁的游客打造低碳、便携、安全的畲乡交通新风貌。


答复意见:

雷淑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一步加强共享电单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局班子研究,与景宁山哈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协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加强改进共享单车规范管理

针对头盔破损、清洁消杀不到位等问题,我局已约景宁山哈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在日常管理维护中对电单车进行清点和查看,及时更换破损头盔,对头盔篮中的垃圾、头盔污渍进行清洁消杀,保证市民在使用时的舒适度和卫生性。

针对头盔的弹簧线设置影响佩戴后的平衡性问题,已建议景宁山哈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参考学习美团、哈啰等企业的模式,通过设置头盔锁来代替弹簧线,在租车和还车时利用连接卡扣的插拔感应来启动电源或顺利还车,确保市民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建立完善共享电单车管理机制

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共享电单车管理制度,针对中心地段、学校、医院、公交站点等重点、热点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对运维不及时、集中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单车进行监管督查,保障市民安全出行,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要求企业在方便百姓安全出行的前提下,通过增加运维人员、延时运维时间、提运维速度、提升运维效果等手段做好共享电单车的有序管理和卫生消杀,及时规范随意停放的电

三、加大文明骑行宣传力度

将通过景宁县融媒体中心公众号、山哈弯科技APP以及自媒体等各类渠道进行宣传,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并设立醒目文明使用、停放标语,号召市民不向电单车头盔篮内乱丢垃圾,爱护车辆,规范停车,提高市民文明意识,优化市民使用习惯,引导市民文明骑行。同时也倡导广大市民积极向运营企业、执法局反映问题,参与到共治共管中。

四、运维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市场需求,综合考虑实际可行度,计划引进美团、哈啰、青桔等在丽水市区占比大、成熟度高的企业入驻景宁县,与本土企业山哈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提高日常维护管理水平,有效提升我县电单车的运营和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情关心和支持

 

 

                        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613


答复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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